1 為確保現場安全施工,較好地完成安全監理任務,根據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248號)的要求,特制定本《嚴重安全隱患報告制度》。
2 凡我公司承攬的工程監理項目,不論規模大小,各項目監理組必須嚴格遵守本《嚴重安全隱患報告制度》。
3 全體人員在各自分工范圍內,發現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立即向總監報告,總監根據情況在報告建設單位的同時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或局部《工程暫停令》,要求其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時消除隱患。
4 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向公司匯報,由公司出面協調。
4.1 收或接到整改令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且無意繼續整改的;
4.2 收或接到《工程暫停令》后即不停工也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
5 整改未果的情況下,經公司授權可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6 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后,應當填寫《安全監理重大情況報告》(GDAQ4313),存檔備查。
7 事故隱患除應在《安全監理重大情況報告》中記載外,尚應將隱患及報告等情況記錄在監理日記中。
8 對于違背本制度的項目組或個人,對尚未造成后果的,一經發現,將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獎金(工資)或調離現崗的處分。對造成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停止工作直至開除處分;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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