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施工現場
第一條:參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學徒工、實習生、代培人員和民工)要熟知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操作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后操作。
第二條:電工、焊工、司爐工、爆破工、起重機司機、打樁司機和各種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訓練,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方準獨立操作。
第三條: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措施,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帶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腳,在沒有防護設施下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必須系安全帶,上下交叉作業有危險的出入口要有防護棚或其它隔離設施,距地面2米以上作業要有防護欄桿、檔板或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定期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第四條:施工現場的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動,需要拆動的,要經工地負責人同意。
第五條: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危險處,應有防護設施或明顯標志。
第六條: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指示標志,交通頻繁的交叉路口,應設指揮;車道口兩側,應設落桿,危險地區,要懸掛“危險”或“禁止通行”牌,夜間設紅燈示警。
第七條:工地行駛斗車、小平車的軌道坡度不得大于3%,鐵軌終點應有車檔,車輛的制動閘和掛鉤要完好可靠。
第八條:坑槽施工,應經常檢查邊壁土質穩固情況,發現有裂縫、疏松或支撐走動,要隨時采取加固措施,根據土質、溝深、水位、機械設備重量等情況,確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機械坑邊距離,往坑槽運材料,應用信號聯系。
第九條:調配酸溶液,應先將酸緩慢的注入水中,攪拌均勻,嚴禁將水倒入酸中。貯存酸液的容品應加蓋和設有標志。
第十條:做好女工在月經、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的保護工作,女工在懷孕期間對原工作不能勝任時,根據醫生的證明,應調換輕便工作。
第二節 機電設備
第十一條:機械操作要束緊袖口,發工發辮要換入帽內。
第十二條: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固,轉動的危險部位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十三條:工作前必須檢查機械、儀表、工具等,確認完好方準使用。
第十四條: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線不得與金屬物綁在一起,各種電動機具必須按規定接地接零,并設置單一開關,還有臨時停電或停工休息時,必須拉閘加鎖。
第十五條: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得帶病運行和超負荷作業。發現不正常情況應停機檢查,不得在運行中修理。
第十六條:電氣、儀表和設備試運轉,應嚴格按照單項安全技術措施運行,運轉時不準清洗和修理,嚴禁將頭手伸機械行程范圍內。
第十七條: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工作應停電,不能停電時,應有隔離防護措施,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工作,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應將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不小于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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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電線路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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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伏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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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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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
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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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20
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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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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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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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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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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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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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潮濕場所或金屬容器內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第十九條:受壓容器應有安全閥、壓力表、并避免暴曬、碰撞、氧氣瓶嚴防沾染油脂;乙炔發生氣、液化石油氣,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條:X光或Y射線探傷作業區,非操作人員,不準進入。
第二十一條:從事腐蝕、粉塵、放射性和有毒作業,要有防護措施,并進行定期檢查。
第三節 高空作業
第二十二條:從事高空作業要定期體檢,經醫生診斷、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空作業的,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二十三條:高空作業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正確使用安全帶。
第二十四條:高空作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內,上下傳遞物體禁止拋擲。
第二十五條:遇有惡劣氣候(如風力在六級以上)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樁作業。
第二十六條: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檔間距以30厘米為宜,使用時上端要扎牢,下端應采取防滑措施,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禁止二人同時在梯上作業,如需接長使用,應綁扎牢固,人字梯底腳在拉牢,在通道處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置圍欄。
第二十七條:沒有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撐、杵條、挑架的挑梁和半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高空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通訊裝置,并專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乘人的外用電梯、吊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除指派的專業人員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繩索和隨同運料的吊籠吊裝物上下。
第四節 季節加工
第二十九條:暴雨臺風前后,要檢查工地臨時設施,腳手架、機電設備、臨時線路,發現傾斜、變形、下沉、漏雨、漏電等現象,應及時修理加固,有嚴重危險的,立即排除。
第三十條:高層建筑、煙囪、水塔的腳手架及易燃、易爆、倉庫和塔吊、打樁機等機械應設臨時避雷裝置,對機電設備的電氣開關,要有防雨、防潮設施。
第三十一條:現場道路應加強維護,斜道和腳手板應有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條:夏季作業應調整作息時間,從事高溫工作的場所,應加強通風和降溫措施。
第三十三條:冬季施工使作煤炭取暖,應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