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施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管理應包括記錄、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分析改進等工作內容。
2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由總承包企業負責上報。
3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1) 事故的時間、地點和工程項目有關單位名稱;
2) 事故的簡要經過;
3)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 事故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員;
4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
5 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檔案,事故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3) 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表;
4) 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傷殘鑒定、政府的事故處理批復資料及相關影像資料;
5) 其他有關的資料
6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應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事故再發生的措施不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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