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確保施工現場所使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符合要求,從本質上保障施工人員的健康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必須堅持“驗收合格才能使用”的原則。
第三條 驗收范圍:
1、各類腳手架。
2、工程臨時設施及溝槽支撐與支護。
3、支搭好的水平安全網和立網。
4、臨時用電工程設施。
5、各種起重機械、施工用梯、手持電動工具、中小型機械設備等。
6、安全帽、安全帶、常用安全防墜器、漏電保護器、配電箱、護目鏡、防護面罩、絕緣手套、絕緣鞋等個人防護用品。
7、安全標志懸掛情況。
第四條 對于非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實施情況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工長、安全員、分包方班組長共同進行驗收。
第五條 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實施情況由項目經理組織項目技術負責人、工長、安全員、分包方負責人共同進行驗收。
第六條 對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項目經理組織副總經理(主管技術質量)、技術質量部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工程部負責人及相關人員、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分包方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共同進行驗收。
第七條 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以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必須有合格證和檢驗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上必須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由項目經理、安全員、庫管人員共同進行驗收。
第八條 臨時用電設施,由電氣工長組織電氣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分包方班組長共同進行驗收。
第九條 起重機械、施工用電梯安裝完畢后驗收前,應當由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然后由項目經理組織組織、分包方負責人、出租方負責人、安裝方負責人共同進行驗收。
第十一條 物料提升機、高處作業吊籃、流動式起重機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工長、安全員、分包方班組長共同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 工地使用的中小型機械設備,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工長、安全員、分包方班組長共同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手持電動工具在出入庫前,應由庫管人員和維修電工共同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四條 現場懸掛的安全標志、消防器材布置情況、消防通道等由安全員組織分包方班組長共同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所有驗收,必須辦理書面驗收手續,否則無效。
第十六條 所有經驗收合格的設備、設施必須懸掛“驗收合格證”。
第十七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地方法規不符,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地方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