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我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本條是關于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的規定。
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是指不符合生產安全要求,極有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致使人民生命和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工藝、設備和材料。工藝、設備和材料在建設活動中屬于物的因素,相對于人的因素來說,這種因素對安全生產的影響是一種“硬約束”,即只要使用了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即使安全管理措施再嚴格,人的作用發揮的再充分,也仍然難以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的產生。因此,工藝、設備和材料和建設施工安全息息相關。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本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實行淘汰制度。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產;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規律,有利于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工藝水平,促進設備更新。
根據本條的規定,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實行淘汰制度,需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哪些是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并且以明示的方法予以公布。
對于已經公布的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都應當嚴格遵守和執行,不得繼續使用此類工藝和設備,也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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