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完善安全管理的約束機制,切實搞好事故隱患整改,把各類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確保生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二) 安全技術部采用“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被整改單位。根據隱患性質,分別作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等要求,并負責跟蹤檢查。
(三) 對嚴重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及國家財產安全的隱患應立即整改,必要時停產整改。
(四) 對有些限于物質技術條件一時不能徹底整改的隱患,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明確整改計劃,限期整改。
(五) 對事故隱患的整改按照相應的職責實行“三定”(定措施、定時間、定責任人),“三不推”(職工能解決的,不推到部門。部門能解決的,不推到項目部。項目部能解決的,不推到處級部門)的原則。各級領導和有關單位對隱患整改必須認真負責,組織好人力、物力、財力及時整改,并做到條條有落實,件件有交代。
(六) 存在隱患單位應按《隱患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及時向安全生產辦公室\設備技術部門反饋整改情況和整改結果,并在《隱患整改通知書》和本部門安全記錄本上記載好整改情況。
(七) 消防治安方面的隱患整改由行政\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檢事查和簽發隱患整改通知書,負責跟蹤檢查。被整改單位將消防治安隱患整改情況向行政\勞動人事部門反饋。勞動安全方面的隱患整改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
(八) 安全技術部\治安保衛部\勞動人事部要及時將整改結果報告處分領導。重大的事故隱患應提交工程處安全生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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