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對外招標、發包工程(含建筑、安裝、檢修)的安全管理和監督,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承辦的對外招標、發包工程項目。
第三條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對外招標、發包前,應當負責審查投標、承包單位(以下簡稱乙方)的營業執照、營業范圍、企業等級、技術資質、安全管理機構及有關制度。對外省市施工單位還須檢查其在滬施工許可證。
第四條 若乙方屬總包單位,因施工需要進行分包時,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總分包的規定,不準將工程分包給無證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施工。總包單位應負責對分包單位安全施工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在甲乙雙方簽訂《工程合》的同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要求和內容訂立《安全協議書》,明確各自對施工安全所負責的具體條款。
第六條 工程項目開工前,甲方應按本市現行規定督促乙方向所在地區的勞動保護檢察機構辦理《開工報告》。
第七條 乙方應明確工程項目和施工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和安全檢查監督人。施工前,有責任向全體現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在化工生產區域內施工的工程項目,其施工人員還必須接受所在化工生產單位的安全和防火教育,并按要求填寫《安全教育卡》。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施工前,須認真勘察施工現場,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施工。
第九條 對施工危險性大、邊生產邊施工的工程項目,除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外,應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險情,制訂相應的應急防范措施 “重大施工技術方案”并予落實。
第十條 在化工生產區域內施工,乙方除遵守有關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外,還應嚴格執行公司及所在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乙方安全負責人、安全員和甲方的施工員必須對施工現場進行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
第十二條 公司HSE管理部門、施工所在單位安全、消防部門和甲方安全管理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查出的隱患及時通知甲方負責人,責成乙方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除積極搶救傷者外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甲方和公司HSE管理部。甲乙雙方都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區勞動保護監察部門,同時協助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