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按有關規范、規定、標準由工程技術人員編制、龍門架與井子架、外腳手架、施工臨時用電等施工搭設方案和設計方案,并報經公司技術部門審批后,向作業人員做技術交底。
2、搭設完畢,項目部必須對龍門架與井子架,外腳手架,施工臨時用電的安裝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龍門架與井子架,經項目部初驗合格后報公司安全處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凡經項目部、公司驗收不合格的架具、用電設施不準投入使用,否則誰讓使誰承擔責任。
3、嚴格執行第十三條《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中的十六項規定。在各項工程中必須按各自的安全技術措施操作和設防護設施及穿戴防護用品。需要編制施工方案的應先編制方案、方案經公司技術部門審批后實施并做交底。
4、項目部新開工程向各級安全監督部門申報《施工安全許可證》時可將一至十六項原文復印作為申報附件材料。(不準對外單位借用或復印)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