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問題的提出
自從廣泛實施了分道通航后,船舶在狹窄水道的航行安全得到了極大的提高,但設置在分道通航系統中的“警戒區”內的安全航行情況并沒有太多的改善,碰撞事故在警戒區域內時有發生。由于警戒區往往設立在分道通航制系統內的那些通航密度大、船舶流向交叉復雜,為航道安全管理而制定的規則又不能完全適用的那些航行區域或各交通流向交叉的區域。而在這些進出港口的航道,一般都會有適合地方環境特點的地方規則存在。當航行船舶將進入警戒區應當做好哪些準備工作?當船舶在警戒區內航行時應當注意些什么?當兩船在警戒區內航行,互相接近,致有碰撞危險時,所適用的規則與在通航分道內航行時適用的規則有哪些不同?都需要引起駕駛人員的高度注意。但大量的碰撞案例說明,在駕駛人員中并沒有充分注意到其中的區別,存在著一種適用航道規則的思維定勢,沒有充分注意到警戒區的概念、航行特點、要求和適用規則的不同,而繼續沿用了航道的概念和地方規則。
一起發生在上海港吳淞口警戒區內的碰撞案例比較能夠說明問題。W輪(旁拖船)自寶山水道下駛擬進黃浦江。M輪自錨地起錨右舷經64號燈浮后,擬上駛進寶山港池。當雙方接近到200~300m時,W輪為進黃浦江而突然向右轉向,約2min后與M輪在吳淞口警戒區內發生了碰撞。事故造成了W輪的沉沒和4名船員的死亡和失蹤。W輪作為原告,訴訟到海事法院。在對該起事故的訴訟過程中,雙方唇槍舌劍,各執一詞,互相指責,各不相讓,都要求對方承擔事故的90%的責任。W輪指責M輪逆向行駛,走錯了航道,并且沒有主動避讓擬進黃浦江的W輪;M輪堅稱W輪違規橫越航道,未按規定的航向航行。雙方都在不約而同地繼續適用《長江上海段船舶定線制規定》中的航道航行規則在分析對方的過失。也就是說,雙方抗辯觀點成立的條件是在警戒區內繼續適用航道的概念和航道的航行規則,否則既不成立逆向行駛,也不構成橫越航道。因此,該案最關鍵的問題和焦點并不是雙方所持的觀點正確與否,而是他們的觀點是否有成立的前提,即在警戒區內是否能繼續適用航道的概念和執行航道的地方規則。如果不適用,那么又適用何規則來進行侵權責任的定性分析(責任是否成立)和責任定量分析(責任范圍)。這首先需要從“警戒區”的概念和在區域內表示船舶流向的虛線箭頭的定義談起。
2 警戒區的相關定義
“警戒區”(PRECAUTIONARY AREA)這個概念在《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中并沒有這個定義,它更多地出現在航路指南、海圖說明欄、海圖圖式中。它正式的、全面的、比較權威的定義出現在IMO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出版的《SHIP′S ROUTING》一書中。其定義是:“Precautionary area A routeing measure comprising an area within defined limits where ships must navigate with particular caution and within which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flow may be recommended. ”(警戒區:指航道邊界線組成的區域。在該區域內的船舶必須特別謹慎地航行。在該區域內可能會有推薦的船舶航向。)
在實行分道通航區域的航道內,規定的船舶流向用的是實線箭頭表示的,它是強制性的,船舶不得違反;而在警戒區內的船舶流向是推薦的,用的是虛線箭頭表示的,它是非強制性的,是推薦的。它們之間有著不同的定義。但較多的駕駛人員并沒有注意到其中的區別。為了弄清其中的概念,仍然引用《SHIP′S ROUTING》中的定義。規定的航向(用實線箭頭表示的) :“Established direction of traffic flow A traffic flow pattern indicating the directional movement of traffic as established within a traffic separation scheme. ”(規定的通航流向:通航流向圖標表示在通航分隔制區域內規定通航的方向。)
推薦的航向(用虛線箭頭表示的) :“Recommended direction of traffic f low A traffic flow pattern indicating a recommended directional movement of traffic where it is impractical or unnecessary to adopt an established direction of trafficflow.”(推薦的通航流向:通航流向圖標表示推薦的通航的方向,這些推薦是不切實際的或者是不需要采納的規定的通航流向。)在地方規則《長江上海段船舶定線制規定》中的定義是:“警戒區”是指船舶必須特別謹慎航行,并盡可能按照建議的交通流向航行的區域。與IMO的定義基本相同。
根據對上述定義的綜合理解和分析可知:
1.在警戒區內可能會有推薦的船舶航向,這些推薦的船舶航向是用虛線表示的,它是航道中規定的船舶航向的延伸,可能是不切實際的或者是不必采納的。由于在警戒區內船舶流向過于復雜,已經不能完全用航道規則去規范船舶的行動,因此要求船舶在警戒區域內要特別謹慎地駕駛。
2.正因為在警戒區域內的船舶航向是推薦的,因此它也就不具有強制性。這是警戒區內的推薦航向(虛線箭頭)與航道內的規定的航向(實線箭頭)的根本區別。也因此在警戒區域內的航行規則不能沿用航道的航行規則,或者說,在警戒區內并不存在“通航分道”的概念,盡管在警戒區內的推薦大多是航道中規定航向的外延和繼續。例如從下游進黃浦江的船舶都會有一段逆推薦航向航行行駛的過程,我們不能因此而認為這些船都是違章的,發生了碰撞事故都要承擔主要責任。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的兩船,由于是在警戒區內航行,不存在強制性意義上的航道,因此也就不構成“逆向行駛”,也不構成“橫越分道”。既然是推薦的,即使是行政推薦,也不具有強制性,如果沒有執行,就不能據此進行處罰,或者據此作為進行歸責的依據。雙方的抗辯觀點就失去了成立的條件。
3.在警戒區內航行,在定義中和地方規則中都要求“船舶必須特別謹慎地駕駛”。“警戒區”的設置,其本身就是因為在該區域內船舶流向復雜(據對吳淞口警戒區內船舶流向的觀測,有12個不同的船舶流向),無法按照一般的航道規則來規范船舶的航行,因此在此區域內的安全航行就只好寄希望于對在警戒區域內航行的船舶的特別謹慎駕駛。
4.關于在警戒區內航行規則的適用。在警戒區內所劃的船舶流向標示的虛線箭頭符號,僅給航行在警戒區內的船舶對船舶流向的推薦、提示或建議,僅表示一種對進入區域的駕駛人員特殊的警示,而不應理解為是強制執行的航道或分道。有很多的警戒區內就沒有標示這樣的推薦。在警戒區內航行,根據《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適用范圍”的規定,首先應適用地方規則,在地方規則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以下稱《規則》)。所以,上述案例在歸責分析的過程中,在地方規則沒有明確的規定時,應適用《規則》,用《規則》的相關規定作為分析和歸責的法律依據。如此一來,W輪的責任顯然要大于M輪的責任。
5.并不能認為在警戒區內推薦的船舶航向就沒有意義了,它至少是航道船舶流向的延伸和繼續,是對船舶可能的流向的提示和警告,如允許船舶橫越的航段,是一種良好的船藝的體現。采納了這些推薦的船舶總流向航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一些碰撞事故的。因此在地方規則中規定“并盡可能按照建議的交通流向航行的區域”。
通過上述案例在訴訟歸責過程中體現出來的駕駛人員的在概念上的模糊,導致在行為上的錯誤,在實際工作中并不是少數。因此,在警戒區內的安全航行,應該引起駕駛人員的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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