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交通運輸部頒布《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將安全環保監理列為監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安全環保監理被正式納入監理工作范疇。作為《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監理單位的重要職責,安全環保監理旨在加強對工程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然而近幾年,安全環保監理卻讓監理成為了一個什么都裝的“筐”,并使監理企業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這是為何呢?
監理單位及安全環保監理工程師進行嚴格監督和管理,除規定項目總監和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進行安全環保監理培訓和持安全環保監理證上崗外,還要求安全環保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具有安全環保監理資格證。另一方面,除了正常范圍內的安全環保監理工作,有的項目“順帶”
將施工單位的租賃機具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有無拖欠民工工資、工地飲食衛生是否合格、征地拆遷、上級單位檢查食宿安排、計劃生育等工作內容也都納入了安全環保監理工作范圍。
除此之外,項目業主對安全環保監理處罰重,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除民事、行政責任外還涉及到刑事責任,這些都增加了監理單位難以自主的風險壓力,極大傷害了監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探尋造成安全環保監理現狀的根源已經迫在眉睫。
找“病根”
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協調。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時間不同, 調整的范圍不同, 造成《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在建設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規定并不一致。例如《建筑法》中并沒有明確的監理安全責任的表述;《安全生產法》只是強調了安全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和政府安全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而依據《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卻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的安全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能力和所要求承擔的責任能力有差距。通常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都是施工企業在充分發揮自有技術優勢、成熟經驗、施工特長等基礎上編制的,在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的前提下,交由總監理工程師來審查。由于有些安全管理辦法要求審查的深度如同重新編制一個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要對施工組織設計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的正確性、可行性負責,這對一部分總監理工程師來說難以勝任。
設計過錯監理承擔連帶責任。由于設計監理制度遲遲不能出臺,安全環保監理工作只能從施工階段著手。某些設計文件中出現安全環保方面的錯誤及遺漏,安全環保監理在施工階段提出變更處理時,業主通常嫌變更計劃麻煩不聽監理意見,但當造成慘劇發生時,監理仍被追究責任。
業主永遠沒有錯。2008 年交通運輸部發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范本》中明確了業主與監理是委托與被委托關系。然而在工程建設中,業主“代理”監理工作的情況時有發生,最可怕的是有時候業主的指令哪怕是錯誤的,監理也必須服從,因為監理費掌握在業主手中。與此不匹配的是一旦災難臨頭,責任卻全部落在監理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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