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善中小企業消防安全薄弱環節的對策
1、提高基層政府對消防安全重視程度和履行政府消防工作責任的能力。
《消防法》規定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同時消防安全又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現在企業改制之后縣級市政府基本上沒有直屬企業,對行政主管部門而言除了教育、衛生、民政、廣電等少數部門還有直屬管理的企業外,其余企業消防安全政府責任都按屬地管理原則落實到鄉鎮政府頭上。因此,改善中小型企業消防安全狀況,首先要從提高基層政府對消防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重視入手,通過進一步建立完善政府消防安全責任機制,將消防工作納入對基層政府的任期目標和定期考評,通過加強宣傳和溝通,通過加強基層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培訓,通過提高消防行政審批工作效能等多種途徑,大力改善消防工作的基層政府環境。充分發揮基層政府在提高中小型企業主消防安全觀念上的引導作用。
2、貫徹“預防在先、重在建設”的理念,加強對企業發展過程中的源頭監管。
加強建筑工程消防審核、驗收以及營業性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既可以防止中小型企業工程建設中產生先天性火災隱患,又可以使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辦事人員在一次次與公安消防部門工作聯系中增強對消防安全的認識,使許多企業主由消防安全的門外漢,成為入門者,甚至成為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的典范。當前中小企業發展勢頭依然迅猛,公安消防部門認真貫徹“預防在先、重在建設”的理念,對工程項目簡化相關非法定前置受理條件,關口前移、提前介入消防安全審核與驗收,是改善中小企業消防安全狀況的一個有效抓手。
3、加強部門監管,增強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外部壓力。
在當前消防安全工作還不能成為中小企業的自覺、主動行為,加強外部監管促使單位重視和加強消防安全工作是一個有效途徑。一是依據現有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法規,發揮工程建設和企業開辦行政審批中的前后置審批關系,形成鏈鎖和整體合力作用,通過程序保障消防安全。如銀監部門批準金融系統新增或改造的營業網點必須有消防部門批準同意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規劃、建設、房管、安監、文化、工商等部門在審批依法須經消防前置審批的事項時嚴格把關,就能形成加強火災隱患源頭控制的整體合力。二是以政府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等形式加強政府協調,充分發揮安監、建設、工商、文化等行政監管部門在履行部門職責的同時關注消防安全,注意發現火災隱患,并通報消防部門,對消防監督機構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改處罰和撤銷消防安全檢查決定的情況通報后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形成對火災隱患聯合執法的整體合力。三是公安消防部門切實加強消防監督檢查大力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和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并與有關部門加強信息通報。
4、加強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和宣傳,著力提高單位管理人員和全員消防安全意識、知識和技能。
目前,消防法律法規對相關人員須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未作強制規定,消防安全專門培訓主要依靠公安消防部門組織,受警力限制,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從業人員的受訓率并不高。因此,應進一步完善消防培訓的法律體系。一是要在消防立法中明確單位有關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合格的規定;二是要增強消防培訓的力量,大力發揮消防監督協管人員在組織、發動消防培訓中的作用,在公安消防部門內部建立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機構,大力開展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管理人員和有關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通過加強對單位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單位組織全員消防培訓的能力。同時在社會面廣泛開展“四進”等對群眾有警示、提示、教育作用的消防宣傳,提高消防宣傳的影響力和覆蓋面。
5、狠抓責任追究,大力查處火災事故責任。
火災事故對當事人來說是對消防安全感觸最深的經歷,必須利用火災事故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和懲戒,通過加強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深入倒查火災事故責任,依法追究、查處火災事故責任人,強化火災事故責任追究的嚴肅性,以責任追究促進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
(但是目前鄉鎮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存在一些不足和不到位的方面:一是對消防安全責任的理解、對消防工作支持和重視不夠;二是公共消防安全投入不到位;三是組織消防檢查和專項治理成效不明顯;四是在發展地方經濟中缺少安全發展的理念,在招商引資方面時常作出一些超出鄉鎮政府職責或是不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承諾,包括消防安全方面的承諾,如包辦消防審批手續等,造成招商引資項目由于消防審批手續脫節產生先天性火災隱患等問題;五是鄉鎮政府對發生在所轄行政區內的消防行政執法案件往往是不予理解、不予支持的,有的因為執法問題對還在有關測評中提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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