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是否能用公安消防機關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所用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或《復查意見書》代替《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呢?
《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是為了加強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審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災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保障國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實施而制定的。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是公安消防機關保證建筑工程實現這一目的的重要管理手段。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九條規定:“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是:(一)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或者場所在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是否依法辦理了有關審核、驗收或者檢查手續;(二)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合格的下列項目使用、改變情況……其他經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的內容;(三)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內容……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第十六條規定:“對現行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以前的建筑物,發現其缺少消防設計或者消防設計不符合現行標準的,應當通知建筑物的產權或者管理單位限期改正。”從以上兩條規定的內容可以看出,《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所涉及的內容都可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得以查驗。
另外,《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表》中的相關內容,并將記錄表存檔備查。”第十五條規定:“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之一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責令其當場改正,填發《責令當場改正通知書》:……違法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第十八條規定:“對于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應當填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在檢查后4日內發出;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填發《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在檢查后3日內送達被檢查單位;限期改正時間屆滿時,應當進行復查,填發《復查意見書》。從以上規定的內容可以看出,該經營單位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是可以通過《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或《復查意見書》得以確認的。
再者,《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所反映的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狀態是驗收時的狀態;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七條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于本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每季度不應少于一次”。可見,作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其《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或《復查意見書》體現的消防安全狀態是近3個月內的消防安全狀態。因此,安全監管部門用公安消防機關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所用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或《復查意見書》代替《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來確認該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是否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監管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審核更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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