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消防法規體系,改善消防執行環境。在現有消防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不斷建立健全與《消防法》相互配套銜接的消防法規體系,保障“依法治火”的順利實施。尤其針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有關消火栓等公消防設施建設和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使用、管理等方面,要做出切合實際的規定,制定地方標準或技術規范。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必須深刻理解“依法治國”方略的精髓,要關心和支持公安消防機構的正常監督執法活動,做公安全消防機構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堅強領導和后盾,積極解決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中遇到的各類矛盾的重大問題,為其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無論哪級政府和部門,都不能干涉公安消防機構的正常監督執法工作,要堅決杜絕領導干部自身違法違章的現象。
加大投入,盡快解決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各級政府領導要樹立并強化社會化大消防的思想觀念,解決好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上存在的突出問題,不斷強化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基礎保障功能,深刻理解江澤民同志“責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羅干同志在青島全國城市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現場會議上提出的“不欠新帳、快還舊賬”的指示要求,抓住國家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發展經濟、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有利時機,抓緊制定本地消防發展規劃,并將規劃納入城市總體發展規劃中統籌安排,保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各級政府可以組織建設、規劃、公安消防、財政、電信、市政等部門建立專門機構,認真研究編制本地的城市消防規劃,使城市消防設施建設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監督。
加大監管部門的工作力度,運用多種手段齊抓共管。一是要全面貫徹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深入貫徹公安部第61號令,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不斷強化單位法人的責任主體意識,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層層分解防火工作任務,量化考核指標,做到制度明確,責任到人。二是要貫徹落實新頒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第73號令),加大消防執法力度。《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對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方法做了重大改革,變“一對一”式的監督檢查為隨機性的監督抽查,同時對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和程序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是部局為了適應新時期消防工作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建立新的消防監督管理機制所出臺的一部重要的消防法規。各級公安消防部門要站在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高度,學習掌握、貫徹落實好新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提高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水平,為消防整改火災隱患,確保全社會的消防安全發揮積極的作用。三是要政府牽頭,統一協調。政府主抓親管,是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的重要前提和保證。各級政府要按照主要領導為火災隱患整改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隱患單位經濟(業務)工作主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主管領導為第三責任人的原則,逐級落實重大火災隱患整改責任。各級政府可以通過召開重大火災隱患工作匯報會、督導會、現場辦公會及整改協調會、與隱患單位簽訂火災隱患整改責任書等形式,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統一認識,制定整改目標的措施,為隱患及時徹底整改提供有力保障。四是要建立多家參與的行業管理制約機制。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是一項社會性、綜合性很強的工作,也管不好,需要商工、城建、文化、教育、保險、房管、監察、檢察院、法院等有關部門的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如房管部門對房屋的租賃、過戶、入住,先交由公安消防機構對房屋的建筑結構、耐火等級、電氣設施、使用功能等進行綜合鑒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方可為其辦理相應手續,否則不得租賃、過戶、入住;工商、治安等部門為歌廳、酒店等公共發許可證前,要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同意,方可為其辦理執照或核準經營 項目;對占用消防通道、防火等違章搭建、占道經營的,工商、城建等部門要聯合整治,堅決取締;監察部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可立案掛牌督辦,落實整改責任、任務、期限、措施。確保隱患按期消除;檢察院、法院對重、特大火災事故中負有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時立案審理并嚴懲不貸;保險部門也要與消防部門互相配合,除提高在保戶防火安全意識、為在保戶提供防災減災服務外,還要組織力量到企業開展安全檢查,消防不安全因素。組織專家組對重大火災隱患和存在重大疑難問題的單位進行逐一論證,提出具體認證意見,從技術上解決難題。五是要抓好消防教育培訓。要加強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消防控制中心操作人員、危險品作業人員等特殊工種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增強法定代表人對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意識,增強特種崗位人員持證上崗、按章作業的意識,強化對消防設施的操作、檢查、維護和保養。各地都要建立消防教育培訓基地,針對本地區火災發生的特點和規律,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實施消防教育培訓,必要時可對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的領導及有關人員實行強制培訓。六是要依法從嚴查處火災事故責任。“頑疾還需猛藥醫”,要按照溫家寶總理提出的“四不放過”的原則,從嚴、從重、從快公開處理火災事故責任者,切實提高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視程度,真正做到警鐘長鳴。
1999年以來,吉林省各級政府、各部門一直將200個省級備案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整改工作做為重點,積極采取各項措施,督促整改。截止2003年,已有171個單位整改完畢。2004年上半年,又有10個單位整改完畢,目前整改率已達90%。依法監督、依法治火,是我們整治火災隱患、推進消防事業全面發展的必由之路。全國第20次公安工作會議明確了新世紀新階段公安工作的三大政治和社會責任,提出了確保我國戰略機遇期社會穩定的奮斗目標。我們要緊緊抓住當前黨中央、國務院及各級黨委、政府、公安機關對消防工作高度重視,人民群眾消防安全意識日益增強,社會各項事業快速發展的有利機遇,全面推進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工作,努力預防重、特大火災特別是群死群傷的惡性火災,為全新的21世紀構筑一個祥和、平安的消防安全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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