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強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的對策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社會單位自我管理將逐步走向自主管理,國家行政管理由微觀管理轉向宏觀管理,由直接控制轉為間接調控。因此,加強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必須圍繞《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的工作目標,筆者認為,應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準確定位消防監督檢查職能,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的宏觀控制
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1)在消防安全上自私自利、損人利己,只產生負外部效應,不產生正外部效應;(2)整個社會消防安全信息缺乏,某些單位對火災隱患隱而不報,剝奪公眾知情權;(3)在消防宣傳、隱患整改、防火檢查等工作中不作為。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宏觀的引導,通過明確標準、強化服務、嚴格審批準入,加強消防安全信息的公眾公告等措施,在增強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的同時,保證新建和已有的公眾聚集場所符合國家防火標準;要嚴格按照公安部73號令的要求,實施對公眾聚集場所的抽樣性檢查,達到通過檢查具體單位而控制社會消防安全的理想效果。
2、強化行業管理職能,建立切實有效的調控機制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對行政許可前置條件的嚴格限制,取消了工商、文化等部門在賓館、商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市場準入前的消防安全條件審查,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對公眾聚集場所的監督力度。對此,公安消防部門要摒棄以往“重許可、輕監管”的傳統作法,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使教育、衛生、文化、旅游、商貿等行業主管部門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行業管理工作之中,切實承擔起行業消防安全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3、樹立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規范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從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現狀看,普遍存在主體意識缺位和不知道如何規范消防管理的困惑。可以通過政府、行業、公安消防部門的正確引導,火災案例的教訓,能夠在不斷強化中加以解決。筆者認為應認真梳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可以利用的人力資源,合理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準確掌握消防設施、設備的配置和使用情況,本著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一一對應的原則,制定各級責任人員的職責,建立“人員、崗位、設施”三位一體的管理體系,逐級落實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形成依托單位日常行政管理架構的消防安全責任鏈。
4、強化公眾聚集場所規范消防安全管理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消防安全作為公眾聚集場所內在的安全條件,理當讓公眾及時知曉,通過公眾的監督以及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杠桿的約束效益,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效能。鑒于此,一是在公安消防部門對公眾聚集場所實施抽查的工作中加強信息的公告,對消防安全不達標的單位,不僅要公告依法懲處的情況,而且還要向公眾告知其存在的問題及由此可能引發的危害;二是會同公眾聚集場所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其中的行業等級評定,擴大行業管理的約束力,通過公示評定結果、強化導向引導等措施,強化公眾聚集場所規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三是同國家質量認證管理部門聯系,完善質量管理體系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內容,在貫徹質量管理標準的過程中,規范消防安全管理。
在社會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呈現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社會單位、公民構成的多元化格局中,做好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絕非政府或某一行政部門、某一單位可以完成的,它需要構建責任主體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協作、相互推動的良性互動機制,只有建立系統化協作機制,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全社會消防安全監督管理的效能,保障廣大社會單位尤其是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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