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民主法治觀念的日益深入人心,新聞輿論監督在發現、揭露、批判、消除社會不和諧因素,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如 2008 年 9 月山西襄汾尾礦庫潰壩、三鹿奶粉、深圳龍崗區大火等事故集中爆發,在對這些事故的報道中,新聞傳媒及時傳遞事故原因、發展、和處理的各種信息,開展了積極的輿論監督,促使問題解決,也很好地引導了輿論,打了一場漂亮的輿論監督仗。與此同時,新聞媒體在對安全事故進行輿論監督過程中面臨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報道帶來的社會心理危機、媒體和記者因侵害名譽權頻繁被推上被告席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輿論監督的積極效果。如何指導和約束新聞機構的輿論監督活動,以確保新聞輿論監督的合法、正確、高效地進行,需通過總結有關新聞輿論監督實踐的基礎,形成制定若干具有一定普遍意義的規則。筆者以為,安全事故中的新聞輿論監督應主要遵循三個原則:有效性原則、有限性原則和合法性原則。
一 有效性原則
新聞輿論監督報道對安全事故中的各種社會丑態和不法分子的劣行予以公開揭露,是深受群眾歡迎、社會效果強烈的一種新聞形式。但是,新聞輿論監督又是一件擔風險的事,一不小心,麻煩便可能惹上身,使媒體從業人員處于尷尬的境地。
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媒體從業人員常常遇到種種困惑,使輿論監督難以有效開展:一是“想說不能說”。對于一些問題性、批評性的報道,因有關部門的干預而不能及時發出;二是“說了也白說”,輿論監督反映的問題,解決難度大甚至暫時無法解決;三是“說人惹麻煩”。由于采訪不深人或其它方面的原因,引發種種新聞糾紛甚至是官司,不僅監督失效,還往往給媒體自身帶來許多麻煩。這些問題也影響到了新聞輿論監督的效力。
面對安全事故報道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新聞傳媒在進行輿論監督的過程中,要注意盡可能爭取各方面的支持,采用各種有效方式進行監督報道,實現最好的監督效果。這就是新聞輿論監督的有效性原則。新聞輿論監督的有效性原則包括三個方面:
(一)、選題的有效性。有效地進行輿論監督選題應堅持“有利” 的原則,即要通過負面報道使有關部門或群眾受到警示,達到一定的社會效果,有利于問題的解決,就是常說的“要幫忙,不要添亂”。安全事故本身因涉及人民生命安全和國家穩定,能夠引起強烈社會反響,是有效的選題。但由于其涉及面廣,解決起來矛盾多、困難大,便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種情況是對于那些通過開展輿論監督能解決而且必須得到解決的問題,媒體就應全力以赴進行監督報道,努力促成問題的解決。如去年的含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媒體對此進行了聲勢浩大、層層追蹤的報道,揭露出中國問題奶業的種種內幕及其監管部門的責任缺失,體現了新聞輿論監督的威力。另一種是雖然必須但一時無法解決的問題或者可能給群眾心理和社會秩序帶來巨大沖擊從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媒體應暫不報道,以免提出問題但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引發社會的不滿情緒和破壞社會秩序的結果。
(二)、方式的有效性。好的方式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新聞輿論監督要采取各種有效的方式進行,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
首先,要爭取領導支持。在我國,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掌管著新聞傳媒這一輿論工具,而同時又常常是輿論監督的主要對象。有效的輿論監督離不開各級黨組織和政府機構的大力支持;輿論監督所揭露、所涉及的問題的最終解決,也離不開各級黨組織和政府機構的大力支持。事實上,我國新聞輿論監督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某些領導人的“護短”和設置障礙,而很多新聞輿論監督問題的解決,也是因為其引起了領導人的重視和支持。只有爭取到領導支持,“想說不能說”和“說了也白說”的問題才能得到解決。
其次,要贏得群眾支持。進行新聞輿論監督,重在調查取證。 新聞從業人員無論是以公開的身份采訪還是進行隱性采訪都離不開公眾所提供的幫助。沒有群眾的支持,新聞從業人員即使有天大的本事也無法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包含輿論監督內容的新聞報道見諸媒介以后,仍然離不開社會公眾的支持。關鍵在于吸引公眾積極參與,踴躍發表意見,形成某種有利于解決問題的輿論壓力。在新聞傳媒和新聞工作者因為輿論監督受到被監督者打擊報復時,群眾對被監督者的一致譴責是被監督者認錯及媒體和記者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的重要輿論因素。
再次,要形成監督合力。對于嚴重干擾新聞輿論監督的行為新聞界有必要形成整體聯動之勢,以造成強大的輿論譴責力量,被監督者才會有所收斂。相反,個別媒體的行動難免孤掌難鳴,因而不足以構成對被監督者的威懾力。這種監督的合力既包括不同類型媒介之間以優勢互補的方式聯合作戰,也包括同一類型不同地區的媒介之間的合力,最大程度地開拓監督空間,達到最佳的監督效果。
最后,要堅持善始善終。新聞批評不是為批評而批評的,而是為了指出缺點,解決問題,讓群眾看到批評的缺點是可以克服的,從而樹立前進的信心。這就要求批評報道要有個回報和交待,要善始善終,努力促成問題的合理解決。特別是對來自群眾的批評稿件更應有確實的交待。媒體不應把批評稿件見報或播出作為完成批評報道計劃的最后標志,而應在稿件發表后繼續同被批評的單位和個人取得聯系,了解他們的意見和反應,向受眾作連續報道,并努力促成問題的合理解決。
(三)、結果的有效性。在現實生活中,有效地進行輿論監督其目的在于解決問題。這既是輿論監督工作的出發點,又是它的最終歸宿。新聞輿論監督結果的有效性也是圍繞問題的解決產生的。最有效的結果是不但促使被監督問題本身的解決,還給同類問題提供了相應的解決方案,甚至直接促成相關問題的解決,帶來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整體性效果;其次是作為個案解決被監督的單個問題;在各種因素限制,不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提出問題,引起有關部門和領導重視,防止類似問題的發生,也是一種有效的結果。
二、有限性原則
任何權利都有限制。人是生活在社會里的,個人在行使權利時和整個社會的權益及其它人權益是緊密相聯的。如果個人毫無限制地行使其權利,結果必然是損害他人乃至全社會的合法權益。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和每個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的立場出發,必須對個人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我國憲法對權利與自由作出了總的限制性規定,《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輿論監督權也不例外,也應受到一定的限制,這就是有限性原則。如果讓新聞傳媒或者個人無限制地使用新聞輿論監督權,就可能造成對其他人的其他權利的損害,還可能導致社會不穩定,激化矛盾。只有讓新聞輿論監督在一定限度范圍內進行,才能平衡各種權利,緩和社會矛盾,發揮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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