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十六個“應當”(主體責任)
應當具備安全條件和確保安全投入;
應當設置安全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應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安全設備應當符合標準并維護良好;
關鍵場所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危險物品應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重大危險源應當有安全監管和應急措施;
廠區與非廠區應當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區、生活區應當符合緊急疏散要求;
危險作業現場應當派專人安全管理;
應當履行安全教育、督促、告知義務;
應當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佩帶、使用);
應當組織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和整改;
相鄰作業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承包或承租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
應當及時組織事故搶險。
生產經營單位六個 “必須” (主體責任)
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安全資格和能力;
必須掌握安全生產新的技術特性;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三同時”;
特種設備必須符合標準;
必須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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