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被新聞媒體曝光的安全生產事件,其中不乏涉及因違法發包或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而引發的事故,各級安監部門也為此做了大量工作,但此類事情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并認真思考、總結安全生產領域發包或出租(本文統稱為“租賃”)行為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策措施。
一、租賃行為的現狀
目前,針對租賃行為的現狀,筆者暫且將之概括劃分為“顯性租賃”和“隱性租賃”兩種,“顯性租賃”主要表現為對外公布承租行為,這也是比較容易監管的,而“隱性租賃”往往是容易發生安全生產問題的,比例也較大,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以“參股”或“內部員工”或“加工”等形式操作,實際上生產經營活動部分甚至全部是承租人在操作,但對外還是稱出租人自己在經營,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為方便理解,筆者簡單羅列兩種租賃事例:
1、A企業是危化品純倉儲企業(有資質),主要為其他企業提供化工原料的倉儲服務,B企業是危化品貿易單位,沒有倉庫,為解決貨物周轉問題,有時需租用倉庫儲存貨物,這兩類企業一般會構成“顯性租賃”關系。
2、C企業是化工生產企業(有資質),法定代表人是D某,D某的優勢是有廠房、土地等,而E某出于政策等方面要求,雖然自己無法(或不愿)申請注冊公司,但資金比較雄厚是其優勢,兩人接觸后,B某可能會委托D某幫助加工產品(自己不到C企業來),或B某直接到C企業來自己操作,即使被查處,會以B某是C企業的股東或是車間主任等等來解釋。這種現象往往屬于“隱性租賃”關系。
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1、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
結合有關法律釋義,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是指承包人、承租人必須具備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保障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設施、設備、管理制度以及人員等方面的條件。資質條件,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的生產經營活動所應當具備的資格。如,具有相應的技術人員、設施、設備,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等。生產經營單位只能向具備安全生產要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包或者出租其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
三、存在的問題或難點
(一)行政相對人意識方面
1、法律意識不夠。租賃行為本質上也是一種民事行為,可以自主決定,這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上述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然而,一些出租方只為了經濟利益,對承租方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不聞不問,不巧的是有些承租方所從事的活動恰恰又是國家有特別許可規定要求的,一旦被查處,往往是得不償失。
2、僥幸心理較強。將出租方手中的閑置廠房、設備等從事生產經營、儲存等活動或廠中辦廠,盤活了閑置資產,為經濟發展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前提必須是合法的。一些“隱性租賃”關系中的承租方,往往是在利用法律的、監管的漏洞,與政府部門“斗智斗勇”,能做一天算一天,有的承租方不但不加大安全投入,反而隨意改變廠房、設備等的用途,無形中提高了隱患等級,即便被查出來,心想也有出租方可以先頂著。
3、安全管理不到位。有的出租方一旦收了房租,不愿意對同一區域范圍內的一家或多家承租方安全生產工作統一管理,也不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職責,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平時誰也不管或者相互扯皮,一旦事故發生,彼此又會推卸責任。
(二)政府部門監管方面
1、有效證據收集難。即使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有一些嫌疑,但是出租方以“本公司使用的原料”或“從承租方購買的原料”等理由為承租方做“掩護”,寧愿自我“犧牲”也要保護承租方,給政府部門收集非法租賃行為證據增添了難度。
2、安全監管手段少。雖有《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一般工礦商貿企業以及民房內的租賃行為,由于基層監管人員少,加上租賃帶有一定的隱蔽性,很難徹底打擊轄區內的非法租賃行為。另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生產經營單位”明確是指合法和非法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包括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但是針對出租方是機關、事業單位的情形還有待探討。
四、對策措施建議
1、各地根據實際出臺關于租賃行為的規范性文件。進一步細化租賃行為的要求,如出租方、承租方必須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租賃合同的內容等。
2、實行出租方報告制度及雙方承諾制度。出租方要將出租用途、租賃合同等報當地安監部門備案。出租方、承租方雙方均要向安監部門出具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承諾書。另外,安監部門要積極與工商等部門協調,努力將此制度與辦理營業執照等許可證件相掛鉤。
3、嚴格執行出入庫登記制度。要求各生產經營單位將進、出倉庫的貨物,在物品全稱、單件質量(重量)、規格、總數等方面全面進行登記,同時要求包裝物、容器內所存放的物品必須與其標簽一致,通過這次制度要求,消除其“投機取巧”心理,控制一些非法“隱性租賃”行為的產生。
4、充分發揮鄉鎮(街道、工業園)、村組的作用,采取明查暗訪等形式,特別是對有閑置廠房、或生產效益不好的企業進行重點排查。涉及省(市、區)邊界地段;或有國道、省道貫穿或設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鄉鎮要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努力建立租賃廠房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總而言之,我們要不斷思考、總結安全生產領域租賃行為的新問題、新措施,同時還需要不斷加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力度,鼓勵舉報非法租賃的行為,讓大家共同來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以上僅為個人觀點,不對不足之處,請批評指正,以期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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