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以及責任追究已成為街頭巷尾熱論的焦點話題。但是實際生活中,包括安監系統內部,往往對事故發生后的定性把握不準。常常是一聽說事故,頭腦中馬上就認為是生產安全事故。這對社會輿論,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乃至對政府的信譽都是不良導向,都是不客觀的。那么,如何科學地界定生產安全事故呢?
首先,必須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的含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即《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是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標準就在于事故是否發生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換句話說,如果事故不是發生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那么該事故一定不是生產安全事故。
其次,必須科學把握生產經營活動的內涵。按照國家安監總局(政法函[2007]39號)《安全參考》(第二期)的規定,《安全生產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活動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既包括企業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業法入資格的經營單位、個人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其他生產經營主體;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單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單元。《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稱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
綜上,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據此,生產安全事故的界定標準全面地講,應該包括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一它必須發生在生產經營單位;二它必須發生在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如果發生在生產經營單位的職工宿舍,那么一般情形,很難說這是生產安全事故。
再次,必須全面掌握生產經營單位和生產經營活動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即《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精神,根據國家安監總局第15令《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以及國家安監總局(政法函[2007]39號)《安全參考》第二期的相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單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單元;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所以經過批準的取得合法手續的生產經營發生的生產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未取得合法手續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事故也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合法生產經營單位合法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生產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合法生產經營單位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生產事故更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最后,必須理清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的定性。按照國家安監總局(政法函[2007]39號)《安全參考》第二期的規定,由于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的定性,如果屬于不能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擊、地震、雪崩、臺風、海嘯和龍卷風等)直接造成的事故,那么該事故屬于自然事故;反之,如果屬于能夠預見或者能夠防范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的情況下,因生產經營單位防范措施不落實、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災害引發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那么該事故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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