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安全生產法的法律規定,勞動者(指所有行業的從業人員)享有以下八項權利:
1.知情權。勞動者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2.建議權。勞動者尤其是在第一線從事“臟、累、差”工作的勞動者,對于如何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及作業環境,具有優先發言權,提出的建議也切合實際。因此企業應鼓勵他們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積極采納。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對于不執行或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等規定的生產經經營單位和企業,勞動者有權利對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的經營者提出批評。對于沒有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等規定而導致企業發生的傷亡事故,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勞動者有權提出控告。
4.拒絕權。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任何人的違章指揮,對違章指揮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5.緊急避險權。勞動者發現不安全隱患時,應主動采取措施,盡力避免事故的發生。當人力無法抗拒時,應及時報告并停止工作,進行緊急撤離,任何人不得對勞動者采取強制命令等手段要求其冒險作業。
6.賠償權。勞動者在生產中受到意外傷害或死亡,其本人或家屬有權依法向所在的企業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安全生產法,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7.獲得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應給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對臨時工和農民工有歧視行為。
8.獲得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權利。企業應對勞動者進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通過培訓使勞動者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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