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產法》
(1)《安全生產法》的性質及意義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 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一部綜合性、基礎性的大法,共有七章97條,具有豐富的內涵。其認識上的意義和作用在于:
三個基本性質:根據朱?F基總理在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安全生產法》時的深刻表述:“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清楚表明了《安全生產法》的三個基本性質:一是關系人權(人民生命財產)性質的問題;二是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性質的問題;三是關系社會穩定的政治問題。
三個體現:《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實施,體現了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體現了憲法中關于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基本要求和我國的社會主義本質;體現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四個標志:《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成功,既標志著我國改革獲得的安全生產法治建設的成果,也是社會進步和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既標志廣大人民群眾的呼聲和企盼得以實現,又體現了黨和政府的關懷;既標志著我國安全生產工作者長期總結事故預防和經驗教訓的結果,又是借鑒了國外科學預防事故作法的體現;既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監管安全生產的進步,也是加入WTO面對國際新經濟的現代安全管理的需要。
八個有利于:隨著《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和實施,這將有利于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設;有利于改變我國人權狀況;有利于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有利于各級政府加強安全生產領導;有利于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管;有利于提高經營管理者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利于增強公民安全法律意識;有利于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
(2)安全生產法規及其作用
安全生產法規是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同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和規范。其作用有: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勞動關系的鞏固和發展。建立健全安全法規制度就是要求企業的安全管理要圍繞著行業安全的特點和需要,在技術標準、行業管理條例、工作程序、生產規范,以及生產責任制度方面進行全面的建設,實現安全生產專業管理的目標。
(3)安全生產法規的體系
我國安全法規體系具有五個層次:①國家一般法,如憲法、刑法、民法通則、治安管理條例等;②國家安全專業綜合法規,如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條例等;③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目前我國有近400余種安全技術標準;④行業、地方法規,如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油船、油碼頭防油氣中毒規定,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省(市)勞動保護條例等;⑤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即企業針對安全生產的特點,自行制定的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及相關的規章制度。
加入WTO 后,面對全球經濟和國際標準一體化的趨勢,無論是否進入國際市場的企業,都面臨 ISO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國際標準和ILO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和建議書。
(4)安全生產法規的特點
安全生產法規的特點有:
① 保護的對象是勞動生產人員;
②安全生產法規具有強制性;
③安全生產法規涉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點,又有科學技術性特點。
(5)《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從業人員八大權利
《安全生產法》明確的從業人員的八項權利是:
1)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2)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檢舉、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6)《安全生產法》賦予從業人員的3項義務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從業人員的3項目義務:
1)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二)《職業病防治法》
2001年 10月 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24次會議通過,并于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1)《職業病防治法》賦予的從業人員的9項權利
《職業病防治法》為防治職業病的發生,確立了從業人員的9項基礎權利:①獲得職業安全衛生培訓教育的權利;②獲得安全防護的權利;③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服務權利;④知情權:危害、危害后果、防護條件權利;⑤要求改善工作條件權利;⑥拒絕強令違章操作、冒險作業權利;⑦批評、檢舉、控告權利;⑧參與民主管理權利;⑨要求并獲得健康損害賠償權利。
(2)《職業病防治法》確定的用人單位的 10項義務
《職業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為防治職業病的發生,規定了用人單位的10項基礎義務:①配備防護設施、治理職業危害(三同時);②作業場所風險評價與管理;③勞動者健康監護(上崗前、在崗中、離崗時)④危險及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場所、培訓教育);⑤建立危害監測和勞動者健康檔案;⑥事故及職業病報告義務;⑦對工傷人員及職業病者的救治、安置;⑧依法參加工傷保險;⑨落實職業危害治理和安全措施經費;⑩未成年工、女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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