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1)
《安全生產法》的頒布,是我國安全生產工作從行政管理走上法制管理的里程碑。縱觀本法,通篇貫穿了江總書記“三個代表”的思想,以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最根本利益為宗旨,體現出依法治國、依法管理安全生產,關愛生命,重視人權的方略。從國家法律地位,解決了我國現階段安全生產管理中的幾大難點。
方針明確,職責分明(2)
《安全生產法》首次將我國安全工作“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總方針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及其“職責”列入了基本大法。并對各級行政部門安全監管職責進行了規范,進一步明確了領導者的法定責任,為全面落實安全責任起到了綱舉目張的作用。
堵塞漏洞,全方位監管(3)
本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并明確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堵住了眾多非國有企業和中、小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無法可依的漏洞,而這正是我國近幾年來安全生產形勢嚴峻,事故不斷,死傷眾多的主體。
定安全管理隊伍,確保安全投入(4)
本法明確規定了300人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并明確規定了“……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必將對大幅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產生深遠的影響。
反腐倡廉,依法問責(5)
《安全生產法》針對我國當前主要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制定了嚴厲的法律責任達19條之多,并規定了明確的賠償責任。其范圍之廣、力度之大是空前的。特別值得指出的是:本法第二十條、五十五條明文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得收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其他產品”。這在我國的法律史上是一個先河,必將對職能部門防止以權謀私、消除腐敗、更好地為安全生產服務,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自覺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接受監督審查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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