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山開采,雖然是在自然界不安全因素眾多的環境里勞動,客觀存在水、火、瓦斯、頂板等危險源,但開礦畢竟是一種人為活動,不安全因素有一定的科學規律性,能夠借助一定的科學技術手段對礦山災害事故進行預測和預防。然而,今日礦山行業,屢屢發生的礦山災害,從其造成災害事故的原因看,雖有人類認識的局限性和科學技術手段的不完善性等因素存在,但更主要的是礦山行業人的不良作業行為——安全意識淡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所表露的安全管理失效造成的。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礦山災害事故發生的幾率,除了繼續大力開展礦山災害學理論及礦山災害防治技術的研究外,還應更多地進行礦山安全管理科學的研究及運用礦山安全管理手段引導和控制礦山作業者的作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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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礦山安全管理的概念
??? 根據管理學的概念,礦山安全管理就是管理者對礦山安全生產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動,以保護礦工在礦山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不受損失,提高礦山企業的生產效益,保障礦山建設的順利發展。也就是說,礦山安全管理是以礦山安全為目的,進行有關決策、計劃、組織和控制方面的活動,其基本任務是發現、分析預測和消除礦山生產過程中的各種危險,防止發生事故和職業病,避免各種損失,保障礦工的安全與健康,推動礦山企業生產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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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礦山安全管理模式與手段
??? 2.1 管理模式
??? 1) 管理組織學模式。即,礦山安全組織機構要有合理的設置,安全機構職能應有科學的分工,做到安全管理體制協調高效,管理能力自組織發展、安全決策和事故預防決策的有效和高效。
??? 2) 專業人員系統模式。即,①遵循專業人員資格保證機制:通過發展學歷教育和設置安全工程師職稱系列的單列,對礦山安全專業人員進出要有具體嚴格的任職要求;②建立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網絡系統:礦山企業內部從上到下(班組),要設置全面、系統、有效的安全管理組織網絡。
??? 3) 安全投資結構模式。即,在礦山安全管理過程中,要研究礦山安全投資結構的關系,正確認識預防性投入與事后整改投入的關系,尤其要研究礦山安全的“減損效益”(減少人員傷亡、職業病負擔、事故經濟損失、環境危害等)與礦山安全的增值效益(即安全的“貢獻率”)之間的關系,用安全經濟學理論指導礦山安全管理系統的優化。
??? 4) 國家安全管理模式。即建立國家——企業——職工三方的礦山安全生產管理機制,構建國家監察——行業協調——企業自律——工會監督的礦山安全管理體制。
??? 5) 相互協作模式
??? 礦山安全管理的最終目的就是減少礦山災害的發生,降低礦山災害事故的危害。由于世界各國礦山存在的礦山災害是共同的,因此,只有進行廣泛的國際協作和多礦區、多礦種之間的相互聯系,才能更好地掌握礦山安全管理的有效模式及方法。此外,在礦山安全管理模式研究的協作過程中,Internet網絡技術也將給礦山安全管理工作帶來極大的推動和促進作用。
??? 2.2 管理手段
??? 1)、行政手段
??? 行政手段是指國家(礦山)行政機關利用權力對礦山開采及礦山安全管理活動進行行政干預的措施,它包括規劃(計劃)、禁止、許可、申報、登記、限期治理、劃定管理區域等措施。實踐證明:行政手段能比較有效地對付礦山安全開采這一高度敏感的問題。
??? 2)、法律手段
??? 法律手段是使人們知道“必須怎樣做”,著重解決效力和公正問題,是強制性措施。通過制定一系列禁止性規范和限制性規范,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使其符合法律法規的法定要求。
??? 我國在礦山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方面,從無到有,從單一到全面,初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基本上可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例如,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就是一部專業技術性法律規范。它具有技術規則的科學性與法律規范的強制性雙重特征。它是采礦業的安全大法,是礦山安全法律體系的母法,人們可以依此制定礦山安全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礦山安全的規定、規章、規程等。
??? 3)、經濟手段
??? 經濟手段著重解決“怎樣做更好”及效率問題。通過適當的經濟懲罰,可以促使各級采礦作業人員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和自覺地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從而杜絕一切不應有的礦山災害事故的發生。
??? 從國際上看,經濟懲罰也是現代各國安全法規中通用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美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對違犯法令的雇主等的處罰分為若干類,對嚴重違法,可以導致人員死亡或身體傷害的違法行為,每次處以10000美元以內的罰金;對故意違法,處以(10000~20000)美元的罰金或監禁6個月;對重復違法,凡被查出第二次違犯法規、條例、規定等,則處以10000美元罰金;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不糾正違法行為,每延遲一天,處以1000美元罰金;違犯張貼要求可判1000美元以內罰金;攻擊安監人員或對抗、恐嚇、干預安監員執行公務者,處以5000美元以下或3年以下的監禁。在發展中國家的安全法規中,也有同樣的罰則,只是罰金數目小一些而已。相比而言,我國的安全法規關于罰則的內容較粗,有待完善。
煤礦的質量標準化建設
礦山安全生產再加碼 明確這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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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煤礦安全事故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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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煤礦安全生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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