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資質條件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安全責任的劃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3)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對所承擔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4)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基本保障措施(10項)
經費使用、組織機構、措施方案、技術交底、警示標志、安全環境、環保防護、消防保障、安全管理、用具機具管理。
1)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款專用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的設置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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