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安全監理存在的問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簡稱《條例》)首次以法規形式明確了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的職責,為建設工程安全監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條例》頒布實施兩年多來建筑施工安全監理工作已全面開展,主要表現在:一是監理人員都知道安全監理責任;二是監理人員初步了解基本安全保護知識,如工地“三寶”“四口”、腳手架、機電設備和模板支撐等方面的一些有關知識;三是初步建立了安全監理基本制度,完善了對安全監理程序性文件的審查。但是安全監理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點:?
1.1監理機構專職安全監理人員配備不足或不到位。監理單位普遍認為相關法律法規無強制要求必須配備專職安全監理人員且社會上該類人員來源有限,致使安全監理整體水平不高,安全監理工作疲于應付。?
1.2安全監理深度不夠,差距明顯,作用有限。有些工程監理機構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核工作只是走過場,不少監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對諸如腳手架搭設、基坑支護、起重吊裝等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陌生,不能發現安全技術方案中的錯誤和存在的問題,對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也不甚清楚,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審核尚不能起到把關作用。?
1.3安全監理重點不突出,不能及時準確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有些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理失控,安全事故隱患嚴重。?
2.提高安全監理效能對策?
2.1進一步增強監理人員安全責任意識。?
2.1.1建筑行業是事故多發行業,而且大部分安全事故是責任事故。《條例》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工程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如果監理單位或直接責任人未能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進行安全監理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監理單位應組織監理人員認真學習領會《條例》精神,使每個監理人員牢記職責,充分發揮監理人員安全監理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2.1.2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作為監理單位派駐工程現場全面履行監理合同的組織,將直接承擔安全監理職責,總監理工程師是項目安全監理第一責任人。項目總監必須在自覺提高自身安全監理業務素質的同時,強化項目監理人員安全監理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正確理解安全與“三控制”(質量、進度、投資控制)之間對立統一的關系,真正把安全監理作為監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并始終貫穿于工程監理的全過程。?
2.2吸引安全專業人才,合理配備專職安全監理人員。安全監理人員要了解安全施工工藝和操作規程,熟悉安全施工規范和檢查標準,掌握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及其應用,所以安全監理是專業性和實踐性很強的工作,原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一時很難全面掌握建筑工程安全知識。這就要求監理單位先期必須引入安全監理人才(如安全工程師)以及聘請具有安全實踐經驗和一定理論基礎的安全人員充實監理機構,從而使監理企業在增加安全監理職能的情況下不至于盲目應戰、無所作為。?
2.3強化
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提出的十項主要任務之一便是強化安全生產培訓。為適應安全監理業務需要,監理單位要對監理人員進行安全監理業務培訓,提高安全監理水平,使監理人員真正成為復合性人才。從而真正做到“全員參與,層層推進,促進安全監工作規范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