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傷亡事故統計口徑與范圍
我國工傷事故統計基本上限于各類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不包括職業病)。具體統計口徑與范圍一般包括:
1.全民企業——指全民所有制的工業企業、交通運輸、基本建設、國營農牧場、水利工程單位,以及商業、糧食的工業、儲運單位。
2.集體企業——指縣鎮以上的工業企業、交通運輸、基本建設單位。
3.鎮以下的鄉鎮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應按規定報告當地勞動部門和主管部門。要進行調查處理,但不統計在表內(屬于鄉鎮礦山按礦山安全監察部門規定統計上報),企業主管部門要統計并抄報同級勞動部門。
4.表內統計的傷亡事故,除企業的固定之外,凡是企業個別錄用或集體錄用的人員,不論是來自城鎮或農村的臨時工、合同工、季節工、亦工亦農、家屬工等,只要在企業直接領取工資,都屬于企業錄用的臨時工性質,發生事故后,都在報告統計之內。
5.列表外事故統計的人員
(1)民工——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有計劃從農村就近動用,參加建設(重點工程項目,搶險救災等),只發給生活補貼,工程結束后,不調往新施工地區的人員。企業從農村臨時錄用的農工,屬于臨時工,而不屬于民工。
(2)參加企業生產的勤工儉學的學生,實習人員。
(3)到企業參觀的人員、外籍職工、居民、行人。
6.凡在勞改企業的職工(正式工、合同工、臨時工)或刑滿就業,勞改期滿已留為企業的人員,發生傷亡事故均應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
正在勞改和勞教的人員發生的事故,由公安、司法部門按規定自行調查處理。勞動部門不予處理和統計。
7.甲企業職工臨時借調、支援乙企業并受乙企業指揮,發生傷亡事故應由乙企業負責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并通知甲企業。
全民企業職工借調到集體企業發生事故,按集體企業統計;集體企業職工到全民企業發生事故,按全民企業統計。
8.甲地企業單位,到乙地辦企業開礦生產,發生傷亡事故,應由乙地勞動部門處理。有甲地營業執照者,由甲地統計,有乙地營業執照者由乙地統計。
9.承包單位(大包)將工程項目又非法轉包給二包、三包的,二包、三包單位發生事故,應由大包單位負責統計上報,并進行調查處理。
10.甲企業屬于承包單位,到乙地承包工程項目發生工傷事故,應向乙地勞動部門報告,并由乙地勞動部門負責處理。甲企業應同時報告甲地勞動部門,并按規定由甲地統計上報。
同世界上許多國家相比,我國的傷亡事故統計口徑相對較窄。如美國,不僅將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列為統計范圍,而且也把職業病定為統計對象。前蘇聯則將參加非軍事性生產活動的現役軍人,參加企業生產的勞教人員、學生等凡是參加企業生產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都列入統計范圍。這樣,就不便于國際間的比效和交流。
二、傷亡事故統計內容
1.統計一個地區、一個行業或一個部門在一定時期內的工傷事故情況,匯總各種傷害事故資料;
2.計算工傷事故的各種相對指標(如傷害率、嚴重率等),以提供便于衡量和比較的數據;
3.對工傷事故數據進行綜合分析,根據不同目的和任務進行分類,研究事故的發生趨勢和規律,為確定事故預防措施提供依據;
4.按各級安全部門的要求,編制各種工傷事故統計報告并繪制有關圖表。
三、傷亡事故統計分析步驟及要求
事故統計通常按以下步驟進行:
資料收集(統計調查) 資料整理 綜合分析
1.對大量零星的事故原始資料按統計分析要求進行分組;
2.審核、匯總事故資料,并據事故統計的目的和需要算出有關數值;
3.將匯總整理過的資料及有關數據,填入統計表中或標于統計圖上。
上述三步驟密切相關,不可分割。其中,分組是前提,匯總是關鍵,圖表是結果。
在實際統計過程中,統計所作出判斷的準確性,取決于事故資料的質量,而資料的可信度如何,則又取決于整個統計工作的基礎——統計調查。統計調查要求所收集的資料準確、及時、全面。
1.準確性,就是如實地反映客觀實際。
2.及時性,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盡快提供所要求的調查資料。
3.全面性,強調毫無遺漏地搜集所調查單位、項目的有關資料,以切實反映調查對象的全貌。
具體進行事故調查時,無論事故屬何種類型,下列問題基本上都應得到回答:
誰受到了傷害,其有關情況如何?
發生了什么事故,事故原因是什么?
事故發生于何時?
事故發生于何地?
事故為什么發生?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如何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只有在此基礎上,我們的事故統計分析工作才能完整、準確地反映客觀實際,并為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科學地決策提供強有力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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