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七條 對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的農業機械事故,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制作完成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農業機械鑒定的,應當自收到農業機械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
??? 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農業機械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在制作完成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農業機械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請求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書面提出調解申請。
??? 調解達成協議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二十九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為當事人處理農業機械事故損害賠償等后續事宜提供幫助和便利。因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原因導致事故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農業機械事故統計情況及說明材料報送上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 農業機械事故構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調查處理并追究責任。
??? 第五章 服務與監督
???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進行免費實地安全檢驗。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對拖拉機的安全檢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安全檢驗為每年1次。
??? 實施安全技術檢驗的機構應當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 第三十一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在安全檢驗中發現農業機械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時排除隱患。
??? 實施安全檢驗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安全檢驗情況進行匯總,建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檔案。
??? 第三十二條 聯合收割機跨行政區域作業前,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跨行政區域作業的聯合收割機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并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狀況進行分析評估,發布相關信息。
???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農業機械生產行業運行態勢進行監測和分析,并按照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要求,會同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公布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 第三十五條 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達到報廢條件的,應當停止使用,予以報廢。農業機械的報廢條件由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部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達到報廢條件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應當書面告知其所有人。
???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達到報廢條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國家已經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實行回收。農業機械回收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制定。
??? 第三十七條 回收的農業機械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監督回收單位進行解體或者銷毀。
??? 第三十八條 使用操作過程中發現農業機械存在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問題的,當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匯總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投訴情況并逐級上報。
???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投訴情況和農業安全生產需要,組織開展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的安全鑒定和重點檢查,并公布結果。
??? 第四十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在農田、場院等場所進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 (二)查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牌照及有關操作證件;
??? (三)檢查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的安全狀況,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停止農業機械的轉移,并進行維修;
??? (四)責令農業機械操作人員改正違規操作行為。
??? 第四十一條 發生農業機械事故后企圖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農業機械的作業或者轉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可以扣押有關農業機械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案件處理完畢或者農業機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擔保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退還被扣押的農業機械及證書、牌照、操作證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隱患前不得繼續使用。
??? 第四十二條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佩戴統一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事故勘察車輛應當在車身噴涂統一標識。
??? 第四十三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不得為農業機械指定維修經營者。
??? 第四十四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拖拉機登記、檢驗以及有關證書、牌照、操作證件發放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通報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及處理情況。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不依法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實施安全檢驗、登記,或者不依法核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牌照的;
??? (二)對未經考試合格者核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或者對經考試合格者拒不核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的;
??? (三)對不符合條件者核發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或者對符合條件者拒不核發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的;
??? (四)不依法處理農業機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 (五)在農業機械生產、銷售等過程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 (六)其他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 第四十六條 生產、銷售利用殘次零配件或者報廢農業機械的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車架等部件拼裝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并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認證認可管理、安全技術標準管理以及產品質量管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
??? 第四十七條 農業機械銷售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建立、保存銷售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第四十八條 未取得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過期的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從事維修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過期的維修技術合格證書,限期補辦有關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逾期不補辦的,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 第四十九條 農業機械維修經營者使用不符合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配件維修農業機械,或者拼裝、改裝農業機械整機,或者承攬維修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農業機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維修技術合格證。
??? 第五十條 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當事人補辦相關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 第五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和牌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或者使用的證書和牌照,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三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操作未按照規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或者患有妨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
??? 第五十四條 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牌照;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操作證件。非法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道路運輸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處罰。
??? 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牌照。
??? 第五十五條 經檢驗、檢查發現農業機械存在事故隱患,經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告知拒不排除并繼續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
??? 事故隱患排除后,應當及時退還扣押的農業機械。
???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是指對人身財產安全可能造成損害的農業機械,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動植保機械、機動脫粒機、飼料粉碎機、插秧機、鍘草機等。
???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農業機械證書、牌照、操作證件和維修技術合格證,由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規定式樣,由國務院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監制。
??? 第五十九條 拖拉機操作證件考試收費、安全技術檢驗收費和牌證的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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