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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滅火器設置點的數量不得少于每50平方米1具8kg滅火器 ? |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第7.1.3條 |
粉塵車間的消防給水和固定滅火設備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要求。 | GB17269-1998《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
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于 2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宜多于5具。 ? |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 第6.1.1條?第6.1.2條? |
占地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單層、多層廠房;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除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者以及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 |
粉塵車間的生產區(包括技術夾層)、機房、站房等均應設置火災探測器。粉塵車間生產區及走廊應設置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 《工業企業設計衛 生標準》GBZ1-2010 |
粉塵車間中易燃、易爆氣體的貯存、使用場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閥門等易泄漏的地方,應設可燃氣體探測器。有毒氣體的貯存、使用場所應設氣體檢測器。報警信號應聯動啟動或手動啟動相應的事故排風機。并應將報警信號送至消防控制室。 | GB15577-1995《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 |
供電線路絕緣、屏護良好,架設做到有序、相色正確,標志整齊清晰。 | 《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 |
搭設臨時用電線路有完備的審批手續,并不超期使用。 | 《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 |
嚴禁在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 GB15577-1995《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
電氣設備應依據GB12476.1的規定選用塵密型(DT)防爆電器;處理設備故障時的照明電壓應為12V。 |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58-92) |
粉塵車間內的配電設備,應選擇不易積塵、便于擦拭的小型安裝設備,不宜設置大型落地安裝的配電設備。電動機、操作盤(臺)等應安裝在無粉塵爆炸危險的單獨房間內。 |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058-92)《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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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車間廠(庫)房兩側應設有寬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車道。如無車道,應沿廠(庫)房兩側保留寬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路面凈寬及距建筑物的凈高均不應小于4m。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GB17269-1998《鋁 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
緊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上必須設置“禁止鎖閉”標志;疏散通道或消防車道的醒目處必須設置“禁止阻塞”標志。 | 《消防安全標志設計要求》GB?15630-1995第5.5.3條、?第5.5.4條? |
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必須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志;? 應設置供人員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轉角處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設置疏散標志。在專用消防口處應設置紅色應急照明燈。?疏散通道中,“緊急出口”標志必須設置在通道兩側部及拐彎處的墻面上,標志牌的上邊緣距地面不應大于1m,也可以把標志直接設置在地面上,上面加蓋不燃透明牢固的保護板。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袋形走道的盡頭離標志的距離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消防安全標志設計要求》GB?15630-1995第6.10.1.1條 |
需要擊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鑰匙或開門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開板面才能制造一個出口的地方必須設置“擊碎板面”標志和擊碎工具。 | 《消防安全標志設計要求》GB? 15630-1995第5.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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