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為如此,1999年11月25日,國際海事組織在通過《港口國監督程序》修正案的第882(21)號大會決議中特意做了說明,“還請各國政府在實施ISM規則的港口國監督時,應注意到對ISM規則的港口國監督應該是一種檢查,而不是審核,其港口國監督官員應經過必要的培訓并具備一定的ISM規則的知識。”所以,無論是對國際航行船舶還是國內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均應以《97安檢規則》所確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除非有明顯證據,不應對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提出修改要求,且對這種修改要求應給予足夠的時間,按照體系文件的規定經過一定的程序方能進行;另外,也不宜隨意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做出評價,對發現的問題或缺陷,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整改即可。 2.盡量從設備缺陷中找出體系運行存在的問題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是一種系統化的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建立體系化的文件對船舶所有管理活動進行規范,進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為因素對船舶航行安全的影響,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船舶所有的管理活動在安全管理體系中均有規定。如果安全檢查員在進行船舶安全檢查時發現了設備方面的缺陷,那么必然說明船上有關人員沒有執行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二者存在著一一對應的關系,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從設備缺陷追溯檢查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在安檢時間有限、檢查項目繁多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好方法,檢查結果更直接、更有說服力,也更易為船方接受。 3.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處理要合理適當 相對于船舶設備缺陷的糾正來說,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進行糾正可能需要更長一些時間,因為這可能會涉及到對體系文件的修改,或者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分析,通常情況下,如果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屬于一般不符合,即這種缺陷是個別的、孤立的、對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影響不大,可考慮給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整改時間(缺陷行動代碼18),如果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屬于重大不符合,即這種缺陷對人員或船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對環境構成嚴重危險,并需要立即采取糾正措施,如沒有持有《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要求的相關證書,或證書失效,或缺乏重要的程序須知,未配備持證健康適任的船員等,則可考慮滯留該船舶,并與相關發證機構進行聯系,直至缺陷糾正并達到檢查人員滿意??傊矙z人員在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進行處理時,應做出良好的專業判斷,提出合理適當的糾正要求。 三、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具體做法 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作為船舶安全檢查內容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在檢查中要進行有機結合,同步進行,相互印證,而不能機械地割裂開來。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可以分為初始檢查和詳細。 1.初始檢查 在初始檢查階段安檢人員應運用良好的專業知識來判斷、確定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是否得到有效實施,且船上人員都已熟知本人在與船舶安全和環境保護相關的文件中所應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可通過檢查以下內容來加以確定: 1)證書檢查 檢查時首先對照船舶國籍證書,確定公司符合證明(DOC)是否覆蓋了該船的船舶種類,同時確認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責任人即符合證明中的公司名稱與國籍證書中的船舶經營人是否一致,如果符合證明中的公司名稱為管理公司,應要求船舶提供船舶委托管理協議或光租合同。然后對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進行檢查,根據證書的有效期確定符合證明是否進行了年度簽注,安全管理證書是否進行了中間審核簽注,確認符合證明是否在有效期內,如果符合證明過期,船舶安全管理證書自然失效。 2)船長和船員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熟悉情況 檢查時可通過要求船上人員回答下面某一個或幾個問題來了解船員熟悉體系文件的情況:(1)請船長簡單介紹船上運行安全管理體系的情況;(2)船長、大副、輪機長等主要船員是否知道公司指定人員的姓名及聯系方式;(3)船員是否熟悉各自的責任權力和相互關系;(4)船員是否熟悉與各自相關的程序和須知。 3)文件及安全活動記錄檢查 檢查項目包括:(1)體系文件是否及時更新,并有控制記錄;(2)安全活動記錄(消防救生演習記錄、設備維護保養記錄等)是否符合安全管理體系要求;(3)船舶抵離港檢查記錄;(4)新聘轉崗船員的職責熟悉記錄等。 以上均屬初始檢查,不必面面俱到,如果證書齊全有效,船員回答具體得當,文件記錄管理較好,設備維護保養狀況令人滿意,那么對該船的安全管理體系的檢查到此即可。反之,如果船上有關證書失效,船員不熟悉各自的職責任務,船舶結構、主、輔機及其他關鍵設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較多缺陷,則可考慮對該輪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詳細檢查。 2.詳細檢查 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詳細檢查時應做好充分準備,首先要熟悉船上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仔細查看船上的關鍵性操作是否備有相應的程序和須知,然后列出準備檢查項目的詳細清單。列檢查清單時可考慮以下內容: 1)船員是否熟悉公司的安全和環保方針? 2)指定人員是誰?如何與其聯系? 3)船長能否出示涉及其職責的文件并進行解釋? 4)相關船員能否出示標明其職責的文件? 5)船長能否出示關于其絕對權力的文件并加以解釋? 6)新聘和轉崗人員是否熟悉其職責?必要的開航前指令是否簽發? 7)操作性缺陷是否與資源供應或人員培訓有關? 8)關鍵性操作是否已分配給適任船員? 9)是否能提供包括辦公時間和非辦公時間在內的負責人的聯系電話或聯系地點? 10)是否按計劃進行應急演習? 11)不符合規定情況、事故和險情是否向公司進行報告?公司采取的糾正措施是否及時? 12)船上的計劃維修保養制度是否得到執行? 13)是否按照規定的制度對設備和技術系統進行操作性日常維護和檢查? 14)是否遵守文件控制程序? 修改后的文件是否保持最新狀態并組織學習? 15)是否按照內審程序進行了內審?內審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糾正? 四、結論 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是船舶安全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今后船舶安全檢查的一個主要方向,是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審核的有益補充,是保證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重要手段。要做好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首先安檢人員要加強自身學習,明確《國際/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基本要求,熟悉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基本構成和內容,掌握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查的方法和技巧;其次要將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融入船舶安全檢查之中,二者有機結合,同步進行,相互印證,不能以體系審核的方式進行船舶安全檢查;第三是注意設備方面的缺陷與體系方面缺陷的區別,對發現的涉及體系方面的缺陷處理要注意分寸,糾正要求合理適當。相信隨著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檢查水平的逐步提高,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效果會更加有效,水上安全形勢會更加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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