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將視情況給予違約金處理。
(1)對不遵守國家和長臨建設有限公司的安全規章制度,導致職工因公死亡或重傷事故的。
(2)不堅持安全活動制度,對惡劣勞動條件長期不加以改善。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排除,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玩忽職守造成事故者。
(3)違反國家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機械操作規程而產生人身傷害事故和機械設備、車輛損壞者,以及未經工作安排私駕車輛,或將車輛私自交給他人駕駛者。
(4)未按規定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或修理質量不合要求而造成事故者。
(5)發生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含民工)、重大機械設備事故和車輛交通事故,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的,對事故責任人員不按“四不放過”原則及時處理的。
(6)其他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者。
(7)違章指揮,強令施工人員違章作業者。
(8)不遵守安全生產技術操作規程,擅離職守者。
(9)違反勞動紀律,不堅守工作崗位,擅離職守者。
(10)發現事故隱患苗頭,未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及時整改者。
(11)發生事故隱患不報告,或隱瞞事故真相,或未保護好事故現場者。
(12)采購安全生產用品不符合質量要求者。
(13)對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及安全會議內容不做及時傳達落實,造成安全生產工作脫節者。
(14)無證駕駛,酒后開車,疲勞駕駛機、車者。
(15)爆破作業炮工違反“七不放,八不準”者。
(16)在油庫、炸藥庫、倉庫等禁火地點吸煙或動用明火等行為者。
(17)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或者未采用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18)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安全事件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消息,造成后果的。
(19)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安全事故,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后果的。
(20)不服從地方人民政府、長臨建設有限公司和監理單位對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21)未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延誤最佳救援時機,造成嚴重后果的。
(22)未按省廳、重點辦、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執行,給予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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