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活動扶梯
3.3.1活動扶梯是指梯寬小于300毫米,梯長小于8米的可移動的木、竹、輕質金屬梯子。
3.3.2 結構件不松脫、裂損、變形、腐蝕。
a. 木質梯其梯柱的截面不應小于30×80毫米,橫梁截面不應小于40×50毫米,同時木質中不得有死結、松軟結或腐朽結,梯柱上不得有長度在100毫米以上和深度超過10毫米的裂紋,否則視為不合格;
b. 竹梯連續裂損兩個竹節或不連續裂損三個竹節者,應視為不合格;
c. 輕質金屬梯結構件不得有扭曲、凹陷或凸出等嚴重變形,更不得有裂紋。
3.3.3梯腳應有防滑措施。折梯在梁柱中部設置限制兩梯張開角度變化的拉、撐鎖固裝置。
3.4走臺、平臺防護欄桿:走臺和平臺是根據工藝設備操作需要,在設備附近按照生產作業要求高度和所需面積而設置的工作臺。
3.4.1扶手高度應大于1050毫米。
3.4.2立柱間距小于1000毫米。
3.4.3橫桿間距小于380毫米。
3.4.4結構件應保持牢固,不得有嚴重脫焊、變形、腐蝕和斷開、裂紋等缺陷。
3.4.5走臺或平臺的凈空高度應大于1800毫米。
3.4.6走臺寬度應大于700毫米。
3.4.7走臺和平臺的負荷大于規定值(或實際使用負荷),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3.4.8臺面板周圍的踢腳擋板高度不小于150毫米。
4.0檢查人應根據本標準進行檢查,并填寫《登高梯臺安全檢查表》。
5.0相關記錄
5.1《登高梯臺安全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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