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以下簡稱“新安法”) 已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并于2014年12月日起施行。新安法突出強調了監督檢查的計劃性和目的性,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可以說為以后安監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明確了方向和具體方式,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有利于建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長效機制。
曾幾何時,對如何好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煞費腦筋,到底要檢查哪些生產經營單位?到底要檢查多少家生產經營單位?每年到底要檢查幾次?《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安監總局24號令)第六條規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規定的安全監管監察職責,根據各自的監管監察權限、行政執法人員數量、監管監察的生產經營單位狀況、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同時規定,制定的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可以說,安監總局的出臺的這兩個規定較好地解決了上文提到的問題,提高了執法檢查效能。
實際工作中,由于總局的兩部規定的層次和效力都比較低,安監部門的計劃執法并不被有關部門、社會大眾。社會上存在這樣的一種觀點,安監部門必須對所有的企業進行檢查,做到全覆蓋、不留死角,做不到就是失職。試問,依靠目前的力量和裝備,安監部門能做得到嗎?因此,在目前情況下,必須要突出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粉塵、職業健康等行業、領域,集中主要力量實施監督檢查;同時,對職責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分級分類,實施差別化監管,且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一視同仁。面對安全監管的形勢和任務,以及社會對安監部門的期待,新安法的及時出臺,從根本上消除了“非議”,第五十九明確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將安監部門計劃執法上升到法律層面上。
新安法已經指明了方向,下一步,我們必須要嚴格貫徹執行法律的規定,按照《安全生產監管年度執法工作計劃編制辦法》(安監總政法〔2010〕183號)具體要求,研究制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并嚴格執行之。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履行好我們的職責,為地方經濟社會健康安全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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