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網刊發《安全生產法修改:十年煉劍只為生命至上》的文章。文中以宣貫角度闡述了《安全生產法》修改歷程是經跨越十年、歷經三屆人大,從時代需求,逐步完善條款設計種種缺陷到突出“以人為本,安全發展”作為安全立法、修法之根本,無論是立法目的、規范模式、主體責任、監管方式,還是責任的嚴厲,都做出了很大的改進,可想而知修法背后的博弈是基于各界的共識和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
在一個現代發展中國家,安全生產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被稱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進程中推動依法治國進入新時代的《安全生產法》,關涉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行業等涉及安全生產領域的部門之間諸多關系,這是修法博弈多年難有共識的重要進步,但換個角度看,這也是推動改革和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突破口。
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一個國家在新的歷史時期都有新的任務,適逢全面深化改革、廣泛展開反腐敗縱深推進之際,把“以人為本、安全發展”作為基本理念的新《安全生產法》能更清晰地厘清中央對安全生產和平安中國的殷切關注,有助搭建良好的國家治理架構,有效地遏制各類特、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換句話說,他是一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體現。
就此而言,盡快營造有利于安全生產的執法環境并對《安全生產法》達成共識,合乎依法治國的邏輯。在安全生產法的施行過程中,還要將一些備受爭議的問題,也都可以置于依法治國的視角下,來評估怎么做更符合法治的精神,抓緊制定《新安法》相配套法規標準更能促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更為科學的現代化。
仔細研讀《新安法》條規感到: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盡管修改的幅度較大,但可能因修改幅度有限或者條件不成熟,有一些建議和呼吁因而沒有得到采納也存有缺憾。比如,《安全生產法》可以針對特種作業人員危險作業、企業負責人信息作假等行為設立獨立的行政拘留處罰,不必局限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設立的治安拘留措施的建議。但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卻未跨出這一步。另外,在法律體系方面,安全生產的法律依據現有《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各管一攤事,難以協調成一個邏輯整體。要不要增加一些銜接性的條款,使其發揮協調職業衛生、礦山安全等專門法律的作用等等。都應是現代化的國家治理體系中法律邏輯需要規范便于執行所必須堅持的原則。
依法治國,顧名思義是要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國。而目前各界對眼下即將施行突出“以人為本,安全發展” 作為基本理念的新《安全生產法》的認同度較高,這是可贊的實事。安全生產管控工作是一個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全國各企業行業及各方都處于同一個大系統之中,而法律的完善,并不代表法治的施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當然也要承認,修法總是很難一步而達最完美狀態,修法需要結合時代的需求而逐漸突破和完善?!缎掳卜ā肥┬兄?,繼續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也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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