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修正案(以下簡稱安法)大幅度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同時結合各地區經濟水平,罰款下限基本不變。是綜合考慮各地區經濟水平發展不一,生產經營單位規模大小不一、管理水平不一、技術水準不一等實際情況的結果。即便如此,在實踐當中面臨量大面廣風險比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一樣面臨如何解決管理和技術問題的困境,實際情況也確實是這樣的經營單位要實現自我安全管理提升和技術管理并不現實,為此,安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很明顯看出,機構方面,安法特別突出了技術、管理服務的特質,擯棄了“中介”的定位;安全生產方面依法需經許可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包括:安全評價、安全檢測、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健康檢查等方面的機構(此為安全監管部門相關)。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要求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和職業病危害評價,對有關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性能的檢測、檢驗、認證,包括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以及需要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等等。這些工作,對絕大部分生產經營單位來說,都沒有相應的資質和技術水平,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也不能都由政府直接來做。而且,考慮到這類有關安全性評價、檢測、檢驗、認證的工作,性質上是要求出具公正性的評價、檢測、檢驗、認證的結論、數據,為保證其客觀性、公正性,也應當由既獨立于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又獨立于接受評價、檢測、檢驗或認證的單位的第三方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來做,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同時,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許多工作,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需要由具有相關的專門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來完成。而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一些中小型企業,由于缺少具有有關專門知識和管理經驗的人員,也希望能從社會上的有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中聘請到所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為適應安全生產工作對有關服務的需求,規范此類機構的執業行為,以完善安全生產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本條款的修改對有關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作了專門的規定。
也就是說,安法充分考慮了普適性,一定程度上做到了簡明扼要、疏而不漏,既關注生產安全事故高發的行業,也考慮了一般生產經營單位的具體現實,確保相關主體的普遍和平等,從而從法理方面保證了適用的公正性;從法理的角度而言,也只有這樣確定的內容,才能真正實現實質上的適應適用;也只有這樣開放的設計,才能順應時間的變化做相應的調適,才能更持久、更廣泛、更穩定地得到普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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