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修正案(以下簡稱安法)較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原安法)在加強預防、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強隱患排查、加大違法懲處力度等方面做了新增及修改,法律條文總數增加到114條,筆者在學習的過程中,特別留意了管理學上經常提出的管理難題之解決方式:用數據說話。本文試從管理學角度把安法下涉及生產經營單位的數據展示一二,供安全同行指正。
一、安法數據
1.安法新增及修改的條款多達75條,占全部法條的65.79%;
2.安法新增條文16條,占全部法條的14..04%;
3.在原安法基礎上進行較大增刪改動的32條,占全部法條的24.07%;
4.在原安法基礎上進行字詞改動的27條,占全部法條的23.68%;
5.保留原條文未做任何修改的39條,占總數的34.21%;
6.修改過的法條共58條,占原安法的59.79%。
二、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規定
(一)明確主體責任,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主要包括:
1.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相關規定;
2.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
3.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相關規定;
4.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相關規定;
5.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配備安全設備的相關規定;
6.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以及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險的規定;
8.建立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和應急救援預案的相關規定。
從安法的條文中,以上規定涉及到:第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八條至第七十九條以及與其對應的法律責任法條:第九十四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一條。
(二)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主要包括:
1.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相關規定;
2.安全生產權利保障的相關規定;
3.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相關規定;
4.安全檢查及處理的相關規定。
從安法的條文中,以上規定涉及到: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三條、第八十條以及對應的法律責任法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六條。
當然,筆者的想法絕不是生產經營單位學習這些法條足夠!只是在安法未正式實施前與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學習重點。但在實際學習中,絕不能偷工減料,必須全面認真學習,從而確保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的權益,避免實質違法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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