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工作核心在落實責任。新安法貫徹“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細化和強化了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為全面落實責任提供了強有力的治理措施。
確立了責任落實的方針和原則。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安全生產法》修改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規定了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責任體系,“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細化完善了責任落實的具體內容。《決定》從第二條到第三十四條分別對生產經營單位、工會、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社會組織詳細規定了各自應當承擔的安全生產職責,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決定》細化和完善的主要內容有:
從生產經營單位層面看,突出的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主要負責人的法定職責增加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一項;二是專門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增設了兩條,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以及履行職責的條件和要求;三是對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做出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從政府層面看,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三是明確了鄉、鎮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派出機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四是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應急救援專業化水平。
從政府部門層面看,突出表現在兩個制度上,即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以及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
從行業協會層面看,《決定》新增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行業協會的安全生產職責,“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對于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則適應市場經濟新形勢,將其職能擴展為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但同時強調,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強化了責任落實的保障措施。除了前述提到的政府部門建立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賦予強制停止供電等措施外,《決定》為落實責任增加了治理措施。一是擴大了查封、扣押的范圍。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不僅可以查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還可以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還可以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二是建立黑名單制度。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向社會公告,并同步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通過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實現信息共享,達到“一處違法,處處受限”。三是加大違法成本。《決定》加大了隱患排查和事故查處的力度,特別是對違法的處理,提高了處罰的標準,加大了違法的成本,讓違法者和生產經營單位的肇事者付出更大的代價,給予更大的震動和教育。
除患需加碼 責任要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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