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原來的章名為《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為了進一步明確本章規定的是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將本章的名稱修改為《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本章共10條,其中規定的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包括: 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的權利;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時要求賠償的權利;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義務包括:在作業過程中,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義務;及時報告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義務。同時,為明確被派遣勞動者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在本章中專門增加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依法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此外,本章還對生產經營單位不得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的合同以及工會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中的權利等做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