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規定。
施行日期的規定,是法律、法規、規章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其產生社會規范功能的時間起點。任何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都需要明確規定其產生法律效力的具體日期。
從我國的立法實踐看,絕大多數法律、法規都在《附則》中規定了施行時間,具體方式通常有兩種:
第一種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在《附則》中明確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在立法實踐中采用這種方式規定法律施行時間的情況已經不多。采用這種方式的個別法律、法規,多是為調整某種社會關系所急需,而且無須為其實施做大量的準備工作, 或者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以及其他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情況。
第二種是公布后經過一定的時間才施行。目前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采用這種規定方式較為普遍。這種方式的好處是可以對法律進行充分宣傳,使大家都了解法律內容。同時,可以為法律實施做相應的準備工作,包括思想、組織、制度、物質等方面的準備,以保證法律更好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也有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應在30日以上。
本條規定的施行時間屬于前述第二種方式。《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需要說明的是,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對本法做了修正。該修改決定于2014年8 月3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由于這次修改采用修正案的方式,《安全生產法》的施行日期仍為2002年11月1日,但需要注意的是,這次修改的內容則從2014年12月1日起生效,對過去的行為不具有溯及力。
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節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一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七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一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節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