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
第十三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修改提示本條第一款的內容對原法規定作了一些修改,為安全生產提供服務的范圍增加了“管理服務”,本條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發揮社會服務機構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作用;第二款為原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內容并作了修改。
【釋義】
為了使企業適合安全生產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對有關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性能的檢測、檢驗或者認證,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培訓等。為了保證有關安全性評價、檢測、檢驗或者認證等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權威性,要求承擔相關工作的機構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中立性,因此,這些工作應當由獨立于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又獨立于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三方機構承擔。同時,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許多工作,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需要由具有專門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員來完成。而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一些中小型企業,缺少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安全工程技術人員,希望能從有關機構聘請到專業人員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為了適應安全生產工作對有關服務、管理的需求,規范安全生產服務機構的執業行為,完善安全生產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本條對有關安全生產服務機構作了專門規定。
從事專業安全生產服務機構必須要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設立條件,其人員也要有一定的資質條件,以保證能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專業安全生產服務機構可以申請專業無話可說服務資質證書,并在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安全生產服務機構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應當遵守公開、公正、誠信和自愿的原則,按照政府指導價或者行業自律價,與委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服務機構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執業準則,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提供有關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認證、咨詢、培訓、管理等服務。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服務機構有自主選擇權。有關政府部門不得強令生產經營單位接受其指定機構的服務。
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后,從事安全生產服務機構與生產經營單位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委托范圍之內,受托機構的一切行為后果都由委托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相關機構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屬于單位內部安全生產管理的一種方式,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本身沒有任何影響,其安全生產責任并不因為委托相關機構就減輕或免除。因此本條第二款特別強調,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機構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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