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特種作業人員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修改提示本條是對安全生產法修訂前第二十三條的修改,與原法相比,將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必為相應資格。這樣修改的目的是與就業促進法中有關職業資格的表述相一致,實質內容無任何變化。
【釋義】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根據現行的有關規定,特種作業大致包括:
(1)電工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3)高處作業;
(4)制冷與空調作業;
(5)煤山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作業;
(7)石油天然氣作業;
(8)危險化學品作業;
(9)爆破作業;
(10)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特種作業。直接從事以上特種作業的人員,就是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與單位內的其他工作有較大差別。他們在工作中接觸的危險因素較多,危險性較大,很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一旦發生事故,不僅對作業人員本人,而且會對他人和周圍設施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教育,實行嚴格的管理,減少他們的失誤,對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沒有取得特種作業相應資格的,不得上崗從事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是安全準入類,屬于行政許可范疇,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由于不同的行業、領域存在的特種作業類別不同,為了統一標準,便于管理,提高政府管理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管理相對人能夠明確哪些方面必須接受政府部門的管理,減輕生產經營單位的負擔,避免其無所適從,本條作出授權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有關部門應當相互協作,合理確定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以滿足實際工作中的需要。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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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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