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報告義務
第七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釋義】
依照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義務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能造成安全生產事故,不僅可能危害從業人員的安全,還可能危及周圍地區居民或者村民的安全。按照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維護居民或者村民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當地居民或者村民的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義務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給予重視,作出相應的處理。否則,一旦出現問題,有關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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