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執政效能目標要求行政給付制度的設立。重大安全事故后,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必然試圖以最小單位的行政成本追求最佳的行政給付目標收益。有效率的行政給付不僅能夠提高給付資金的使用效率,而且可以避免受救助者因給付的拖拉陷入更加不利的生活境地。重大安全事故后,行政給付的期限制度、簡易給付制度、績效評價等程序制度的建立是安監機關行政效能的制度保證。?
??????? 四、?規范重大安全事故行政給付的若干建議
??????? 為了避免行政給付損害納稅人的財產權、知情權和監督權,破壞行政法治秩序,針對當前政府行政給付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和內在原因,以申請人為本位,以利益平衡為追求指向,積極尋找對策,兼顧尊嚴和公平,促進行政給付行為逐漸步入法治化軌道,是解決問題的應有之計。
??????? (一)?構建事故災難的行政賠償制度
??????? 盡快制訂單行的《政府給付法》,并在《國家賠償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補充進安全事故政府給付的內容。《政府給付法》應該是政府給付的基本法,給付對象的權利保障法,給付機構的權力控制法,也是行政給付服務和監管的程序規則法。
??????? 通過立法,明確在重大安全事故中的應急處置與物資援助工作中,政府要承擔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及發放的義務。應急儲備物資包括應急期間需要的處置突發事件的專業應急物資、在突發事件發生后用于救濟的基本生活物資及與人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物資三大類。確保重大安全事故后上述三類應急儲備物資都能準備充足,及時到位,有效地保護和搶救人的生命,最大限度地減少生命和財產損失,并且要明確不履行儲備和發放義務的相關部門的行政責任。建議規定重大安全事故相關緊急救助物資的統籌協調、相互調劑原則,在全國范圍內逐步形成規模適度、結構合理、運行高效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當突發事件發生時,統一調配,資源共享,避免重復建設,節約資金。
??????? 通過立法,明確在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中,政府要承擔發放臨時生活補助費的義務。建議發放的標準是以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的年收入為基數,除以365天,得出日平均收入,再乘以受災人需要救助的期限天數,算出受災人應該受領的臨時生活費數額,然后進行精確地發放。必要時,可以明確規定一次性發放和多次發放臨時生活費的條件,避免盲目為了維穩需要,超標準發放的情形。
??????? 通過立法,明確在重大安全事故后的重建與恢復制度。事故后期的恢復是應急計劃中的一部分,每次事故災難的情況都不一樣,所以立法應明確重大安全事故后恢復工作中的監督和評估機制,保證對對事故災難的嚴重程度進行科學估計,包括對物質性的損害、社會經濟以及對自然環境損害的估計。根據對損失的估計制定出受影響區域中關鍵構筑物、關鍵設施的恢復和重建計劃,做好科學的重建計劃。明確重大安全事故后的重建、恢復標準是當地同期同類建筑、設施的標準,對受災人的財產損害應以民法的恢復原狀原則確定賠償標準,對居民的人身損害賠償應以民法的合理補償為原則。總之,把政府在救援中的每一種物資給付義務及貨幣給付義務及標準、發放方式均予以明確。
??????? (二)事故災難行政給付正當程序的內容構成
??????? 在重視設計行政給付實體性規范的同時,也應高度重視行政給付程序建設。重大安全事故后行政給付權力運行的不同階段,可以劃分為行政給付設定程序、行政給付實施程序和行政給付監督程序。其中行政給付實施程序是整個行政給付程序制度的重心之所在,包括申請、審查、批準、實施等環節。
??????? 1、申請之前-信息提供義務。
??????? 遭受重大安全事故打擊后,經濟困難和身心疲憊的行政相對人,很難自行摸清行政給付的相關法律、政策及相應程序。因此,行政機關在相對人申請前的階段或之后的階段都負有信息提供義務,以便于相對人隨時知悉有關行政給付的內容、實體上的給付請求權、給付申請程序等信息,保障相對人自主決定是否提出行政給付申請的權利。行政機關不僅僅應當依據申請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咨詢、特定的建議、必要的指導,而且應該主動、準確、完整地公開行政給付信息,主動公開就說明不是消極等待受保障者提出申請后才提供;準確、完整地公開就要求無論是受保障者是普遍性的或個別性的,均需精確、完備、易于理解的信息,而不能是錯誤的信息、過時、令人難以看懂的信息。
??????? 申請階段-申請給付主義為主。
??????????? 行政給付是指在個人因各種原因,通過自身努力仍無法獲得基本生活資料的前提下有權獲得的國家幫助。個人生活水準的保障當然應該首先由個人承擔主要責任,國家給付責任位于輔助地位。所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行政給付程序的啟動一般應以申請給付主義為原則,職權給付主義為補充。重大安全事故后的申請給付主義有利于尊重相對人的自主決定權,相對人只有盡自己最大努力仍無法擺脫生活困局時,才可能訴諸行政給付來解圍,這不僅有助于行政機關減少或降低需受助者信息收集的成本及失誤,最重要的是把有限的給付資源配置給真正需要的受助人。不過,申請給付主義均不得妨礙相對人實體上的給付請求權的存在。作為補充的職權給付主義主要適用于緊急行政給付或相對人欠缺意思決定能力的情況。本著人道主義的立場,此時行政機關應依職權主動給付,解救受困者于危難之時,更好地體現了政府的服務性質。
??????? 調查階段-最低限度之合理必要原則。
??????????? 重大安全事故后的行政給付實施前一般需要做家計調查或收人審查。此種調查如果失度,往往構成成對申請人的隱私權、私生活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的威脅。以尊重相對人基本權利為底線,務必把行政調查等相關行為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合理必要范圍內為之。過份嚴苛的家計調查程序是許多國家早期社會救助制度的詬病,給受助人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壓力,甚至羞辱,以致出現相對人寧肯放棄也不愿申請救助的現象。為了避免給行政給付的相對人造成人格和心理的傷害,充分尊重和保障相對人的人格尊嚴等權利,應當盡量堅持必要性原則和程序人道性原則進行調查程序的立法和實施。
??????? 審查期間-書面主義、理由明示主義、聽證或意見陳述。
??????????? (1)合理期限與“視為不給付決定”。為了保障申請人能及時得到救助,特別是在緊急行政給付事由發生時,實現申請人基本生存權,規制散漫拖拉的行政歪風,行政機關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給付或不給付的決定,所以有必要在法律規定中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資格的審查期間和決定期間。推定那些僣越合理的審查決定期間而不予答復行為,為行政機關不予給付決定,為申請人日后進行申訴、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創造條件,這就極大地敦促行政機關積極主動履行給付義務,有助于治愈行政不作為的錮疾。(2)聽證或意見陳述程序。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行政給付決定過程是否公正與透明是各方強烈關注的焦點,為了預防事后爭議的發生,避免暗箱操作,在行政機關作出不予給付的決定之前,或者在相對人給付條件發生變化,行政機關作出停發、減發或增發的時候,有必要設置意見陳述程序或聽證程序,給申請人充分說話的機會。(3)書面主義和說明理由。無論給付或不給付決定都應該放在陽光下公開,為確保行政給付決定的公正與透明,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且說明理由,避免口頭決定的隨意性。尤其是不給付決定書中,不僅需要明確的法律根據,而且行政機關作出不予給付決定的邏輯論理過程及具體的理由均須載明,從而讓申請人心服口服,避免申請人被不正當對待的情形公民,保證申請人享有向主管機關提出咨詢、申辯、批評和建議、舉報和投訴的權利,也便于當事人就此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 給付發放階段-職能分離原則、便民與監督原則。
??????? 不僅行政給付決定的審核過程應該透明,行政給付的實施過程也應透明;決定機關當然可以自己給付,也可以委托其他機構或組織具體給付。但建議參考《行政處罰法》罰繳分離的模式,規定作出給付決定的機關獨立于發放給付的機構,一則方便給付相對人領受;二則以兩個獨立機關相互監督的方式防止腐敗并提高行政效率。
??????? 五、結語
??????? 重大安全事故后的行政給付可以幫助受害方迅速恢復生產和生活,盡早擺脫災難陰影,滿足了人們對積極行政的心理需求。缺乏法定的條件與程序的行政給付是游離于法律管制之外的救濟方式,容易侵犯納稅人的知情權,忽略受害公民個體意志和權利要求的差異性,背離尊嚴給付、透明給付、公平給付的救濟原則。在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法律機制中應明確政府應當在查明重大安全事故原因并厘清責任的基礎上的救援、重建、賠償等行政給付義務,并規定完善的申請、調查、審核、給付程序,貫徹申請給付原則、合理限度審查原則、職能分離發放原則,以陽光透明的行政給付程序保障重大安全事故后充滿人性關懷精神的行政給付的公平、及時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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