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發現故障和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消除的義務。
特種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會因各種情況發生故障和異常情況,不及時消除,可能就會引發事故。如鍋爐出現超溫、超壓、低水位等異常現象,如不及時消除,就會引起爆炸;起重機械、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等出現故障,如不及時處理,往往在有人乘坐或作業,引發人身傷亡。使用單位對此必須進行認真的處理,應該停止運行的必須停止運行,不能帶病運行,冒險作業,并且要安排進行認真的檢查,必要時安排檢驗、檢測。待故障、異常現象消除后,方可投入運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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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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