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港口危險貨物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港口安全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港口重大危險源),是指參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港口區域內儲存危險貨物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以下簡稱港口經營人)是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章 辨識評估
第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港口危險貨物儲存設施或場所進行港口重大危險源辨識,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
第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港口重大危險源按照其危險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港口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見附件1。
第六條 港口經營人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對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港口經營人應當進行安全評價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第七條 構成一級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或場所,港口經營人應當委托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確定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不得超過本規定附件2列示的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值標準。超過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值標準的,港口經營人應當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第八條 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港口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三)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ㄋ模┦鹿拾l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五)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時);
?。┛赡苁苁鹿视绊懙闹苓厗挝弧⑷藛T狀況;
?。ㄆ撸┌踩芾泶胧踩夹g措施和監控措施;
?。ò耍┦鹿蕬贝胧?;
?。ň牛┰u估結論與建議。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分級,開展安全評估和完善檔案:
?。ㄒ唬└劭谥卮笪kU源安全評估滿三年的;
?。ǘ嫵筛劭谥卮笪kU源的儲存設施、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或擴建的;
?。ㄈ└劭谖kU貨物種類、數量或者儲存方式及其相關設備、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可能影響港口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ㄋ模┌l生危險貨物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ㄎ澹┩饨缟a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港口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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