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工作的管理,規范驗收組織工作,保證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工作質量,根據國家檔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辦法》和交通部《交通檔案管理辦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港口工程驗收辦法》、《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由交通部組織或委托組織檔案專項驗收工作的交通建設項目。
第三條交通建設項目檔案是指在交通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形成的、能夠真實反映項目建設全過程、對項目運營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價值、并經過系統整理的各類不同載體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是交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未經檔案專項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進行或通過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五條各級交通建設項目主管單位檔案機構應加強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前的檢查和指導,同時接受項目所在地上級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和指導。
第二章 驗收組織
第六條凡經交通部審批初步設計的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工作,由交通部檔案館組織或委托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部屬單位的檔案部門組織。
第七條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組的組成:
(一)凡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核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交通部審批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驗收組由交通部檔案館、項目所在地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項目主管單位、項目質量監督機構組成。
(二)凡由交通部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驗收組成員由交通部檔案館、項目主管單位、項目質量監督機構組成。
(三)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組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的單數,組長由交通部檔案館或受委托組織驗收單位人員擔任。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驗收組。
第三章 驗收申請
第八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申請項目檔案專項驗收前,應組織有關參建單位按照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有關要求進行自檢,并形成自檢報告。如在交工驗收階段已經完成了項目檔案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可不單獨進行建設項目檔案自檢。
第九條申請項目檔案專項驗收條件:
(一)已按規定進行項目檔案登記;
(二)完成了建設項目檔案自檢工作或已在交工驗收階段完成對建設項目檔案審查工作;
(三)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有關規定編制完成;
(四)竣工文件分類、組卷及編目工作已按《交通文件材料立卷歸檔辦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歸檔管理辦法》等規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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