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專家咨詢
第三十二條 在科技項目管理過程中引入專家咨詢機制,發揮專家咨詢作用,提高項目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及社會參與程度。
第三十三條 在科技項目前期論證、立項審查、招投標、評估、檢查、驗收等環節應組織專家進行咨詢。專家咨詢意見作為項目立項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咨詢專家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能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咨詢意見;
(二)從事科技項目所涉及領域的工作,在本領域內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熟悉和了解國內外該領域最新發展趨勢;
(三)咨詢專家的組成應具有代表性和互補性。人數、年齡和知識結構應相對合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條 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項目在實施中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新裝置、計算機軟件以及專利、論文和專著等。
第三十六條 實行科技成果登記制度。凡通過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鑒定(評審)的科技成果,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按照《交通運輸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履行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 實行科技成果公布制度。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已登記科技成果的公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公布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歸屬關系存在爭議或其公布、發表將影響專利申請或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的,將暫不對外公布、發表。
第三十八條 實行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對科技成果及時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項目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管理和使用按照《交通運輸行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科技項目所產生的學術報告、論文和專著等對外公開發表時,無論個人或單位,必須標注"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字樣,且不得影響項目的專利申請或其他知識產權保護;公開發表后,應將學術報告、論文和專著的名稱以及發表刊物名稱、著作權人等基本信息在項目執行情況中報告。
第四十條 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對適宜轉化的科技項目,在項目任務書(合同)中應包括成果轉化方案,明確項目第一承擔單位促進成果轉化的責任和義務;科技項目驗收意見中應提出今后科技成果轉化建議。
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規定,積極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轉化工作。
第四十一條 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科學技術研究課題檔案管理規范》和有關項目數據管理規定的要求,做好項目實施中所產生的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學數據的收集整理、建立檔案工作。
第四十二條 科技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有關規定,切實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科技項目評估制度,對項目任務書(合同)的執行、經費使用和成果轉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逐步建立科技項目后評價機制,為加快成果轉化提供依據。
第四十四條 在科技項目執行中有造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部科技主管部門將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并實行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交通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交科教發〔2004〕548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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