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行政許可工作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合法,具有相應的行政許可權;
(二)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將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以及受理要求等相關內容予以公示;
(三)依法履行告知的義務,保障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權利;
(四)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查、決定和聽證程序合法;
(五)法律文書規范、完備。
第九條 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以及控告申訴案件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無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復議決定或者復議決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等情形;
(二)對行政訴訟案件依法應訴,無拒不出庭、不提出訴訟證據和答辯意見等情形;
(三)依法進行國家賠償,對違法行為無拖延確認、不予確認或不依法理賠等情形;
(四)依法、及時處理控告申訴,無推諉、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條 開展執法監督和執法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嚴格執行上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決定和命令,無拒不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
(二)對已經發現的錯誤案件及時糾正,無故意隱瞞、拒不糾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時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過錯責任,無應當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執法評議考核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開展全國交通運輸系統的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應當組織開展對本系統的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執法機構的執法情況按照本規定開展日常執法評議考核和年度執法評議考核工作,并將年度執法評議考核結果報送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執法評議考核結果予以通報。
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對本系統執法評議考核結果予以通報。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執法評議考核結果在本轄區內予以通報。
第十三條 開展年度執法評議考核工作可以成立以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任組長,交通運輸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參加的考核領導小組。考核小組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 執法評議考核實行百分制,根據考核的內容范圍確定各項考核內容所占分數。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系統應結合本地、本系統實際情況確定統一的考核項目和評分標準。
執法評議考核結果以年度計分為準,分為優秀、達標、不達標三檔。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年度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應當確定為不達標:
(一)違法執法導致行政相對人傷亡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違法執法拒不糾正導致行政相對人長期赴京、到省上訪的;
(三)違法執法導致媒體集中報道引起社會公眾廣泛關注、造成較為嚴重負面影響的;
(四)對上級指出的嚴重違法問題未予改正的;
(五)弄虛作假、對已生效的執法文書等執法卷宗材料進行事后加工、修改、完善的;
(六)拒絕接受或者不積極配合執法評議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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