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鐵道部及鐵道部委托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鐵道部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監督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是各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監督的主要方式是抽查和對竣工驗收實施監督,并按規定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五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將各責任主體及檢測機構等有關單位的不良質量行為進行核實、記錄,并按規定進行通報、公布。
第五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工程質量問題時,責令改正或臨時停工。
第五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對因舉報而避免或消除重大質量問題、隱患的,由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報請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定,責令改正,并由鐵道部或鐵道部委托的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十六條 鐵路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的,由鐵道部或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鐵路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條的,責令改正,并由鐵道部或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同一年度、同一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單位連續受到兩次及以上警告的,按規定限制其參加鐵路勘察設計投標或方案競選。
第五十八條 鐵路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三十六、三十八條的,責令改正,由鐵道部或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同一年度、同一建設項目施工單位連續受到兩次及以上警告的,按規定限制其參加鐵路工程施工投標。
第五十九條 鐵路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條的,責令改正,由鐵道部或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同一年度、同一建設項目監理單位連續受到兩次及以上警告的,按規定限制其參加鐵路工程監理投標。
第六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建筑師、結構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大事故的,一年內不得在鐵路建設市場執業;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五年內不得在鐵路建設市場執業;情節特別嚴重的,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吊銷執業資格。
在鐵路工程建設中弄虛作假,編制或出具虛假技術資料和實驗、檢測結果的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在鐵路建設市場執業;情節特別嚴重的,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資格。
第六十一條 鐵道部有關工作人員或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咨詢等業務的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另行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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