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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及時獲取并有效處置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通運輸行業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和險情信息(以下簡稱信息)的報告及處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及以上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和險情主要包括:
(一) 交通運輸或交通運輸建設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蹤,或5000萬元(含)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 滾裝客船、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和載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發生危及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險情;3000總噸以上中國籍船舶沉沒,或外國籍船舶在我國管轄水域沉沒的事故;
(三) 交通運輸船舶與軍用船舶發生碰撞的事件;
(四) 載運危險化學品或油類的車、船發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運輸物質泄漏、擴散,導致重大生態環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脅人民生命安全;
(五) 重要以上港口遭受嚴重損失,一般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的事件;
(六) 重要以上港口或中央管理的交通運輸行業企業所屬油品碼頭、危險品倉儲堆場發生火災、爆炸等事件;
(七) 長江干線、珠江、京杭運河、黑龍江界河等國家重要干線航道發生嚴重堵塞或斷航,難以在24小時以內恢復通航的事件;
(八) 國家干線公路交通毀壞、中斷、阻塞或者大量車輛積壓、人員滯留,搶修、處置時間預計在12小時以上的事件;
(九) 國家干線公路橋梁、隧道以及國、省重點水運設施發生垮塌的事件;
(十) 重要客運樞紐運行中斷,造成大量旅客滯留,恢復運行及人員疏散預計在24小時以上的事件;
(十一) 地鐵、城市軌道交通發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襲擊、自然災害、人為破壞等,導致一條(含)以上線路停運;
(十二) 交通運輸行業從業人員,特別是公共交通、出租客運、線路客運、水路運輸等敏感行業集體罷工或罷運,影響社會出行,在24小時內不能平息的事件;
(十三) 30名(含)以上交通運輸行業從業人員集體到省級及以上國家機關上訪的事件;
(十四) 在交通運輸行業以及交通運輸工具上發現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疫情或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的事件;
(十五) 中國籍船舶或中資方便旗船舶遭遇海盜襲擊的事件;
(十六) 車站、港口、船舶、經營性客貨運車輛遭受恐怖襲擊或極端暴力襲擊的事件;
(十七) 部屬院校發生未經許可的學生集會、游行、罷課等群體事件或發生10人(含)以上集體食物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
(十八) 其它任何對省級及以上行政區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經濟影響或發生在敏感區域、敏感時段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
第四條 信息的報告和處理應遵循及時快速、準確高效、分級報告的原則。
第五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和處理由交通運輸部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管理;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承擔信息的接收與報告工作。
第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中央管理的交通運輸行業企業(以下簡稱交通運輸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負責事件信息的核實、報告、跟蹤,按職責權限承擔或參與相關事件的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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