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11-30
【實施日期】2009-11-30
《關于修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09年11月25日經第1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關于修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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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決定對《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單殼油船,是指未設有符合國內船舶檢驗規范規定的雙層底艙和雙層邊艙的油船(含油駁)。”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為保護水域環境,對已投入營運但未達到強制報廢船齡的單殼油船實行限期淘汰。具體時間和實施范圍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公布。”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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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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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5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09年11月30 日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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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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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老舊運輸船舶管理,優化水路運力結構,提高船舶技術水平,保障水路運輸安全,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從事水路運輸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船齡,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現今的年限;
(二)購置、光租外國籍船船齡,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和機構簽發的《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或《自動進口許可證》簽發之日的年限;
(三)老舊運輸船舶,是指船齡在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最低船齡以上的運輸船舶;
(四)報廢船舶,是指永久不能從事水路運輸的船舶;
(五)廢鋼船,是指永久不能從事水路運輸的鋼質船舶;
(六)單殼油船,是指未設有符合國內船舶檢驗規范規定的雙層底艙和雙層邊艙的油船(含油駁)。
第四條? 老舊海船分為以下類型:
(一)船齡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為一類老舊海船;
(二)船齡在10年以上的客滾船、客貨船、客渡船、客貨渡船(包括旅客列車輪渡)、旅游船、客船,為二類老舊海船;
(三)船齡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瀝青船)、散裝化學品船、液化氣船,為三類老舊海船;
(四)船齡在18年以上的散貨船、礦砂船,為四類老舊海船;
(五)船齡在20年以上的貨滾船、散裝水泥船、冷藏船、雜貨船、多用途船、集裝箱船、木材船、拖輪、推輪、駁船等,為五類老舊海船。
第五條? 老舊河船分為以下類型:
(一)船齡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為一類老舊河船;
(二)船齡在10年以上的客滾船、客貨船、客渡船、客貨渡船(包括旅客列車輪渡)、旅游船、客船,為二類老舊河船;
(三)船齡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瀝青船)、散裝化學品船、液化氣船,為三類老舊河船;
(四)船齡在18年以上的散貨船、礦砂船,為四類老舊河船;
(五)船齡在20年以上的貨滾船、散裝水泥船、冷藏船、雜貨船、多用途船、集裝箱船、木材船、拖輪、推輪、駁船(包括油駁)等,為五類老舊河船。
第六條? 國家對老舊運輸船舶實行分類技術監督管理制度,對已達到強制報廢船齡的運輸船舶實施強制報廢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對老舊運輸船舶的市場準入和營運進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老舊運輸船舶管理的具體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老舊運輸船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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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購置、光租、改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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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購置外國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外國籍船舶從事水路運輸,船舶必須符合本規定附錄規定的購置、光租外國籍船舶的船齡要求,其船體、主要機電設備和安全、防污染設備等應當符合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
購置、光租外國籍油船,其船體應當符合《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I《防止油類污染規則》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購置外國籍船舶、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外國籍船舶,包括已經從國外購置或者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但尚未在中國取得合法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的外國籍船舶,以及通過拍賣方式購置的外國籍船舶。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購置外國籍廢鋼船從事水路運輸,也不得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外國籍廢鋼船從事水路運輸。
第十一條? 超過本規定報廢船齡的外國籍船舶不得從事國內水路運輸。
第十二條? 購置外國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外國籍船舶改為中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購置人、承租人應當了解船舶的船齡和技術狀況,并按下列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一)購置或光租外國籍一、二、三類船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增加運力的申請,并報經交通運輸部批準;
(二)購置外國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外國籍船舶后,應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初次檢驗,取得其簽發的船舶檢驗證書;
(三)購置外國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外國籍船舶取得船舶檢驗證書后,應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登記、光船租賃登記,取得其簽發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或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及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四)購置外國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外國籍船舶取得船舶國籍證書或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及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后,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船舶營運證;經營國際運輸的,于投入運營前15日向交通運輸部備案,取得備案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和本規定對購置的外國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的外國籍船舶進行檢驗。
第十四條? 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船舶登記規定和本規定對購置的外國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賃條件租賃的外國籍船舶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和本規定對經營水路運輸的申請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發給船舶營運證或國際船舶備案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四類、五類船舶不得改為一類、二類、三類船舶從事水路運輸,三類船舶之間不得相互改建從事水路運輸。
第十七條? 改建一、二、三類老舊運輸船舶,應當按運力變更的規定報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改建老舊運輸船舶,必須向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建造檢驗。
船舶檢驗機構對改建的老舊運輸船舶簽發船舶檢驗證書,應當注明改建日期,但不得改變船舶建造日期。
第十八條? 老舊運輸船舶經過改建,與改建前不屬本規定的同一船舶類型的,其特別定期檢驗船齡、強制報廢船齡適用于改建后老舊運輸船舶類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