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鐵路局:
為適應鐵路運輸危險貨物需要,現將原交通部1972年公布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除需統一執行的分類、品名編號、品名表、包裝表等以外的鐵路有關部分重新修改整理公布(另發),應予同時廢止的規章和文件名稱,繼續有效的文電名稱及僅適用鐵路運輸的特殊規定一并整理公布(見附件),自1987年12月1日起實行,希組織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行。現將修改有關事項重點說明如下:
1·經我部重新修改整理公布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僅在鐵路運輸時適用,因此在刊印單行本時,在《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后面加注“(鐵路運輸適用本)”,以資區別。
2·為便于各物資單位托運和不同運輸方式的聯運,這次對“危險貨物品名表”(含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說明及危險貨物品首字表,以下同)和“危險貨物包裝表”,仍繼續執行(71)交鐵運字1218號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及“危險貨物包裝表”。但危險貨物品名表各頁的“洗刷消毒編號”六字應更正為“洗刷除污編號”。
3·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名》,雖已頒發了危險貨物分類及一些類型劃分的國標,但實施這項國標,尚需對危險貨物品名列類進行全面審定,并適當作些調整。爆炸品的分項有些需經試驗確定。因此,目前只能暫時維持現行10大類,便于鐵路、水運、公路分類一致,不影響物資單位托運。
4·原《危規》附件三“危險貨物配裝表”注釋過分繁復,附件七“對裝過危險貨物車船洗刷、消毒的要求”無洗刷工藝規定,因此這次重新制定了“危險貨物配裝表”和“車輛洗刷除污方法”以適應鐵路運輸需要。鐵路執行新的配裝表和洗刷除污方法,不影響物資部門托運及不同運輸方式的聯運。
5·原《危規》附件四“放射性貨物包裝等級表”及附件五“放射性貨物裝載限額表”已納入新條文。
6·附錄二“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圖”已按GB190-85《危險貨物包裝標志》作了修改,但GB190-85無四級放射性物品標志,其圖形需在商定運輸條件時另定。為避免浪費,舊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圖形準予繼續使用,至用完為止。
7·附錄一“氣瓶漆色及標志表”已按(79)勞總鍋字18號公布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作了修改。
8·本規則已按GB4792-84《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修改了放射性同位素外容器表面放射性污染最大容許水平。
見表
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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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鐵路運輸適用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鐵路運輸中能發生爆炸、燃燒、腐蝕、毒害或射線危害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屬于危險貨物。
第二條 危險貨物按其主要危險特性和運輸要求分為10類:
1·爆炸品;
2·氧化劑;
3·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4·自燃物品;
5·遇水燃燒物品;
6·易燃液體;
7·易燃固體;
8·毒害品;
9·腐蝕物品;
10·放射性物品。
有些貨物雖不屬于化學危險貨物,但容易引起燃燒,在鐵路運輸過程須采取防火措施,屬易燃貨物。品名見易燃貨物品名表(附件十)。
第三條 危險貨物辦理站和裝卸場所應設在安全地點,并相對集中。危險貨物裝卸場所應遠離市區和人口稠密的居民點。鐵路應商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險貨物專門辦理站和裝卸場所,并根據運量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立危險貨物、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專門辦理站,或在貨運站內設危險貨物作業區。鐵路局必須在管內適當地點設貨車洗刷所。
經常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應建有具備通風、洗刷、消防、避雷、報警等安全設施的專門倉庫。危險貨物專門倉庫的耐火等級及防火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爆炸品的專門辦理站應設置具有防爆性能的倉庫和停放爆炸品車輛的專用線路。放射性物品的專門辦理站,應根據物品性質和實際需要設立能屏蔽射線輻射的庫房。
現有的危險貨物辦理站和危險貨物倉庫如不合本條一、二款規定,除車站要采取措施,嚴格制度和加強管理防護外,鐵路局應作出規劃限期調整。
運量小的車站,可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在普通貨物倉庫內分隔單間或劃出專用貨位,采取措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短期存放危險貨物。車站采取的安全措施須報請分局或車務段批準。
第四條 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應建立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檢查、交接制度。經常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應成立安全小組,組織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滅火演習和開展安全檢查,監督和加強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貨運、裝卸人員要經過一定的專業知識訓練,熟悉危險貨物特性和有關規章,并保持人員相對穩定。
第五條 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和貨車洗刷所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包括處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并訓練有關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應有專人保管,沾有毒物的防護用品應及時清洗。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措施按勞動人事部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作業工作服使用后必須集中清洗,不得穿戴回家。經常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車站和貨車洗刷所應配有必要的檢測儀器。
鐵路衛生防疫部站門應做好危險貨物運輸的防護指導和衛生監督,做好人員中毒、灼傷急救的培訓指導工作。危險貨物辦理站應備有必需的急救藥品,配備的醫務人員應熟悉危險貨物中毒、灼傷的急救技術。直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第六條 鐵路和托運人、收貨人運輸危險貨物時,除軍運、國際聯運、水陸聯運等另有規定者外,均按本規則辦理。
鐵路局可根據本規則制定補充規定。
第二章 包裝和標志
第七條 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除應采用危險貨物品名表(附件一)及危險貨物包裝表(附件二)規定的包裝方法外,包裝還需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裝物料的材質、規格和包裝結構應與有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和重量相適應。容器和包裝物料與擬裝物不得發生危險反應或嚴重消弱包裝強度。
2·充裝液體危險貨物,容器應留有正常運輸過程中最高溫度所需的足夠膨脹余位。易燃液體容器至少應留有5%空隙。
3·包裝應密封不漏。液體危險貨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對可產生在害蒸氣及遇潮、變干或酸霧能發生危險反應的應做到氣密封口。對必須裝有通氣孔的容器,其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貨物流出或進入雜質水分,排出的氣體的不致造成危險或污染。
4·包裝的襯墊應能防止容器移動并起到減震和吸收作用。
5·包裝緊固完好,能抗御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沖擊、振動和擠壓,并便于裝卸和搬運,表面清潔不粘附有害物質。
第八條 設計危險貨物包裝,需作包裝機械強度試驗。鋼瓶的機械強度試驗應符合勞動人事部《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要求;放射性物品包裝應參照國際貨協附件第4號第10表的附件5的規定要求設計和試驗;其他危險貨物包裝的試驗要求和合格標準,可參照附錄三辦理,但盛裝液體危險貨物的鋼桶、鋼罐、塑料桶、塑料罐、鋁桶及鋼塑復合桶,每桶每罐每次使用前都必須作滲漏試驗。
鐵路局應會同各地包裝監督檢驗機構認真貫徹國務院《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貨物包裝質量和包裝材質進行監督檢查,定期進行測試。
第九條 托運人要求改變包裝時,應首先向發站提出經主管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包裝方法及包裝試驗合格記錄,發站認為符合運輸要求時,報鐵路分局(爆炸品、有機氧化劑由鐵路分局報經鐵路局)批準后,在指定時間和區段內組織試運。跨局試運應通知有關的鐵路局。試運條件和包裝方法經鐵路局審定后轉報鐵道部備查。試運時,托運人應在運單“包裝”欄內注明“試運包裝”字樣。試運結束時,車站應會同托運人將試運結果報主管分局、鐵路局和鐵道部。
危險貨物包裝質量比規定的好時,經車站確認后即可承運。
進口的貨物如包裝與國內規定不符,經托運人確認原包裝完好,符合安全運輸要求并在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進口原包裝”字樣后,可按原包裝方法運輸。
第十條 使用舊包裝容器裝運危險貨物必須先修整完好,經托運人檢查符合規定的要求和性能,并在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使用舊包裝符合安全運輸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性質和消防方法相互抵觸,配裝號不同的危險貨物不得混裝在同一包裝內。
危險貨物集合包裝必須有足夠的強度,能經受堆碼和多次搬運,并便于機械裝卸。集合包裝應做到全程運輸不致松散,集合包裝中的單件應適合于單個地安全運輸。
使用移動式槽罐裝運危險貨物時,使用單位應提出主管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簽發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報發送鐵路局批準,槽罐的設計、制造、使用、充裝、檢修須符合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程。移動式槽罐應適合所裝貨物的性質,便于安全吊裝,并能牢固地固定在貨車上運輸。
第十二條 每件貨物的包裝上應牢固、清晰地標明規定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附錄一、二)和包裝儲運圖示標志,并有正確表明貨物名稱的危險貨物品名。
第三章 托運和承運
第十三條 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時,應在貨物運單“貨物名稱”欄內填寫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內列載的品名和編號,并在“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保證托運的貨物包裝、標志正確,適于安全運輸。在運單右上角,托運人應用紅色墨水或紅色戳記標明類項。同一貨物如有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未列的其他名稱,根據托運人的需要,可以在品名下面以括弧注明其他名稱。
允許混裝在同一包裝內運輸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應在貨物運單內分別寫明貨物名稱和編號。
第十四條 性質或消防方法相抵觸的危險貨物不得按一批托運。類項或配裝號不同的危險貨物不能按一批作零擔托運。對能直接配裝的危險和非危險貨物,并在專用線裝車和卸車時,可按一批托運。
第十五條 禁止運輸過度敏感或能由于自發反應而引起劇烈反應的爆炸品。
對性質不穩定或由于聚合、分散在運輸中能引起劇烈反應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應加入足量的穩定劑或抑制劑方能辦理托運。
易于發生爆炸性分散,需控溫運輸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應與鐵路局商定安全運輸辦法,并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控制溫度和危險溫度。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生產氯酸鹽或高氯酸鹽的煙火、花炮、爆竹和文藝、體育、狩獵、外貿特需制品,運輸進需鐵路局批準。
起爆器材、炸藥和爆炸性藥品(裝入爆炸品保險箱的除外)限按整車托運。
第十六條 托運爆炸品時,托運人應提出危險貨物品名表內規定的許可運輸證明(公安機關的運輸證明應是收貨單位所在地縣、市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同時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證明的名稱和號碼。發站應確認品名、數量和運達地點與運輸證明記載是否相符。
第十七條 裝過危險貨物的空容器,口蓋必須封閉嚴密。除裝卸劇毒、易燃氣體的空鋼瓶和裝過黃磷、毒害品、一級腐蝕物品的空容器必須按原裝危險貨物的運輸條件辦理外,其他的空容器是否按原裝危險貨物托運,由托運人自定。如按普通貨物運輸,容器必須倒凈或經安全處理,并由找運人在貨物運單“貨物名稱”欄內注明“原裝××……,已經安全處理,無危險”。
第十八條 托運危險物品名索引表未列載的危險貨物(包括國外進口)時,托運人應在托運前向發站提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或指定單位)審查同意的“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格式一)一式六份,鐵路據以確定運輸條件。爆炸品、有機氧化劑由鐵路局批準,其他的由鐵路分局批準。
“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經鐵路分局、鐵路局批準后,發站、分局、鐵路局各存查一份,一份報鐵道部,一份交托運人,一份隨貨物運單交收貨人。在其他站再次托運時,可憑原“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或抄件辦理托運。
第十九條 發站受理和承運危險貨物時,應認真做到:
1·確認貨物運單填寫是否完整,品名、編號、類項的標記是否符合規定;
2·檢查貨物包裝方法是否符合規定,包裝是否清潔完好;
3·確認包裝上各項標志是否清晰、齊備,標記是否牢固;
4·檢查核對托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5·根據運單填寫的品名,核對危險貨物品名表及其備注欄有無特殊要求。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危險貨物,可按普通貨物條件運輸:
1·經托運人在貨物運單“貨物名稱”欄內注明含水量在50%以上的氧化劑或濃度按重量在10%以下的各種水溶液;
2·危險貨物品名索引表內品名之前注有“*”符號,貨物的包裝、標志符合規定,每件貨物凈重不超過10公斤,箱內每小件凈重不超過0.5公斤,一批貨物凈重不超過100公斤,經托運在貨物運單“貨物名稱”欄內注明“小包裝化學品”字樣;
3·成套貨物的部分配件或貨物的部分材料屬于危險貨物以及不屬于危險貨物的化學物品,經托運人確認在運輸中不致發生危險,并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不屬危險貨物”字樣。
第四章 裝卸和運輸
第二十一條 裝運危險貨物除危險貨物品名表備注欄內規定使用敞車及整車發送的毒害品和放射性礦石、礦砂應使用毒品專用車外,應使用棚車或危險貨物專用車。如棚車、毒品專用車不足,經發送鐵路局承認并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措施,也可用敞車運輸。
爆炸品、氯酸鈉、氯酸鉀和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應選用木底棚車裝運,如使用鐵底棚車,車站應與托運人商定安全防護措施。
使用木底棚車裝運爆炸品,如危險貨物品表中未限定“停止制動作用”時,應使用有防火板的木底棚車。
鐵路局應指定毒品專用車保管(備用)站,加強運用管理和檢修工作。毒品專用車回送時,使用“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
第二十二條 危險貨物裝卸前,應對車輛和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檢查,車體應干燥,車內不得留有殘渣。
裝卸危險貨物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作業前貨運員應向裝卸工組詳細說明貨物的品名、性質,布置裝卸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和需準備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作業時要注意輕拿輕放,堆碼整齊牢固,嚴格按規定的安全作業事項操作,嚴禁倒放。破損的包裝件不準裝車。機械作業時機具應能防止產生火花。桶裝液體危險貨物如無防磨防漏措施不準在車內臥裝。頂層裝不滿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危險貨物包裝件倒塌跌落。
第二十三條 在同一車內配裝數種危險貨物時,應符合危險貨物配裝表(附件三)的規定。
鐵路局認為有必要時,可按配裝表規定組織沿途零擔危險貨物分組運輸。
第二十四條 托運人、收貨人有專用線的,整車危險貨物的裝車和卸車必須在專用線辦理。有條件的專用線亦可組織危險貨物整裝零擔車,但鐵路與物資單位應密切協作,對貨物包裝和裝載進行嚴格檢查。
第二十五條 整車運輸的起爆器材、炸藥及爆炸性藥品、四級或氣體放射性物品、液化氣體罐車以及裝有輻射源的儀器、儀表、器械,托運人必須派熟悉貨物性質的人員隨帶必要的防護用品和工具、備件押運。
第二十六條 對運送有調車作業限制、編組隔離限制和需要停止制動作用的貨車,應按表1規定辦理。
在同一車內裝編組隔離有不同要求的危險貨物時,應按隔離要求最嚴的危險貨物作為隔離標準。整裝零擔車并應在封套上標明其類項。
有關禁止溜放、溜放時限速連掛、停止制動作用或編組隔離事項,應均按規定的列車編組順序表上做出相應的記載。
見表
第二十七條 裝運爆炸品需要使用停止制動作用的貨車時,應通知車輛部門對所有貨車進行檢查,確認技術狀態良好后,關閉制動機,到站卸車后也應通知車輛部門恢復制動作用。有關關閉制動機或恢復制動作用的通知及辦理情況,車站及車輛部門認真登記作成記錄。
第二十八條 發送的危險貨物,車站應組織及時裝出,對裝有危險貨物的車輛應快送、快取、優先編組掛運。對停放的危險貨物車輛,車站應嚴格掌握,注意安全防護,零擔貨物中轉站對中轉的危險貨物,應及時轉出。
第五章 放射性物品運輸
第二十九條 凡放射性比活度1微居里/公斤以上的任何物質應按放射性物品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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